2021年1月29日 星期五

【號召網友聚眾抗議保母虐童,有無違法?】(219)


案例:
林小旗邊吃飯邊看著午間頭條新聞報導:「台中市發生1歲女童疑遭保母虐待重傷案,昨晚引起數百網友前往保母租住處聲言要替女童討公道,要求警方拘捕、羈押保母。未料雖經警方保證已嚴加偵辦,但網友們怒氣難消,與警方爆發數波衝突……」,他雖然覺得保母很可惡,但懷疑這些網友聚集抗議,難道不違法嗎

答: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公共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衝突,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但書有例外規定)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經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認為並無違憲。

但是,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於取得許可後舉行;此外,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因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規定,已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對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亦須事先申請,此二種情形實難期待人民遵守,也對人民集會自由為不必要的限制,故民國103321日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以,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均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應自10411日起失其效力。

然自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後迄今,立法院並未對於上揭失效條文重新修正,導致現行對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是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本件網友因不滿保母虐童事件,未經申請許可聚眾抗議,如屬偶發性,雖不違反集會遊行法,惟如情緒激動爆發衝突,仍有刑事相關責任,網友還是要保持理性!(1091月編寫)

相關法規:

集會遊行法
第8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9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第12條第2項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