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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 星期五

【真是大麻煩!栽種大麻都自白認罪了,竟不能減輕刑責?】(260)


案例:
阿倫是一位中輟生,有一天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在販賣大麻的種子,為了賺取費用打賞一位自己心儀的直播主,竟然買來並栽種在自家陽台上,以便將來製作成毒品販賣。未料,遭隔壁鄰居通報後即遭警方逮捕,阿倫為了減輕刑責,馬上就在偵查中自白認罪。事後發現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就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等行為自白認罪,有減輕其刑規定,卻不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栽種大麻之罪,於是主張該條例17條第2項違反平等權,請問阿倫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憲法第 7 條雖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並非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者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和立法目的,也能夠按照事務性質的差異做成合理的差別待遇,至於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則要看法規範所為的差別待遇在他的規範目的上是否合憲,以及所採取的手段與法規範目的之間是否具備合理關聯而定。

所謂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偵查、審判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而自白的目的在於鼓勵犯罪行為人自己認罪,以達成節省司法資源以及促進訴訟經濟,而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早日確定,因此以法律規定作為減刑的要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僅就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以及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有自白減刑規定的適用,卻未包括同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的「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那是因為栽種大麻的證據蒐集、調查以及犯罪事實的認定,都比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來得容易,所以與自白的目的----「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早日確定」的關聯性較低,基於這樣的考量,立法者不特別將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的自白者列入減刑的行列,目的上為合憲,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法規範目的之間也具備合理關聯,因此同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並無違反平等權。

所以本小故事中,阿倫即使已經自白了,也無法按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但是法院仍然可以依照阿倫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等因素作為量刑的審酌事項喔!(1095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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