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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7日 星期五

【怎麼可能?賣股票給朋友,居然被課贈與稅!】(343)

 

案例:

阿忠持有還沒有上市、上櫃的穩當公司股票100張,因為急需資金周轉,在109年6月30日將股票賣給朋友老李,而穩當公司109年6月30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是50元,所以就以這個價錢成交。但是後來國稅局以穩當公司有投資台×電上市公司股票,重新核算穩當公司109年6月30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是80元,認為阿忠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就差額部分,核課阿忠贈與稅。阿忠很生氣,他認為國稅局的核課違法。到底國稅局的核課對不對?

 

答:

國稅局的核課沒有問題喔!

 

由於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沒有集中交易市場成交價可以參考,出售此類股票要特別注意成交價格的訂定,否則價格過低,很有可能被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為理由,而核課贈與稅。

 

本件牽涉到贈與稅問題,所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關於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而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的時價,因為有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為依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係指贈與日的收盤價;至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的時價,因為贈與日常無交易紀錄,或縱有交易紀錄,因不屬於公開市場的買賣,很難認定其客觀市場價值,所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係指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

 

未上市、上櫃的公司有轉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該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資產淨值該如何計算呢?財政部以79年9月6日台財稅第790201833號函釋示,在計算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資產淨值時,如果該未上市、上櫃公司有轉投資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因為此轉投資部分股票有公開市場的交易,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先按收盤價格調整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價值後,再來計算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資產淨值。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這個函釋在90年12月28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36號解釋認定並無違憲。之後財政部也在98年9月17日將該函釋規定明文修訂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2款。

 

本件阿忠持有的穩當公司因為轉投資台×電上市公司股票,在計算109年6月30日穩當公司資產淨值時,要先按當日的收盤價計算所持有的台×電上市公司股票市價,然後再加計其他部分的資產淨值,以換算每股資產淨值,充當成交價的參考。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計算穩當公司的每股資產淨值為80元,相較阿忠的每股實際成交價50元,差額達30元,價差很大,國稅局就認定阿忠以低價賣給老李,差額30元是阿忠對與老李的贈與,要核課贈與稅。

 

所以如果你有投資未上市、上櫃公司,在出售股票時,要特別注意這個規定,以免低價出售股票,不僅減損交易價格,又會被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事,而被核課贈與稅,遭受雙重損失喔!

(110年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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