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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當起訴期間遇上過年】(023)


案例:
設籍臺中市的市民阿標於民國105126日收到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心中不服,打算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阿標一時工作忙碌,直到過完農曆年後的第一個上班日215日才提起行政訴訟,請問阿標此時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起訴期間的規定嗎?

答:
一般來說,阿標應自收到訴願決定書的翌日,即105127日起算2個月的訴願不變期間,至1052 7日期間屆滿。但碰巧27日適逢春節年假,因春節期間休假,應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所以期間遞延至105215日開始上班日才屆滿。本件阿標於105215日提起訴訟,剛剛好來得及。(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