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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 星期五

【只有24K卻被迫繳更多健保費?】(228)

案例:
阿中沒有固定所得、沒有一定雇主但有參加職業工會,平時薪資常常只有約24K,請問:健保署中區業務組可不可以不看阿中的實際所得,就直接核定阿中為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該級距實際薪資月額為57,801~72,800元)?

答: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55條及第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前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採取強制納保並課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對於不同所得的人,收取不同保險費,才能符量能負擔的公平性,是全民健康保險賴以維繫的基礎。
全民健康保險法是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作為計算保險費的基礎,被保險人依所得高低承擔不同財務責任,在量能負擔下,形成兼具共同分擔健康風險與社會互助的安全保障制度,所以個人投保金額的等級,應該儘量與實際所得符合。被保險人職業種類不一,所得又經常隨社會或個人因素浮動,相關機關依適當的機制,合理計算保險費,才能符合社會保險制度中量能負擔的公平性以及照顧低所得者的互助性,落實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憲法意旨。阿中沒有固定所得、沒有一定雇主但有參加職業工會,平時薪資常常只有約24K,依照前面所說的量能負擔,健保署中區業務組不應該直接就核定阿中是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
目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項、107年9月19日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5月12日健保財字第1060031402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類第1目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自24,000元起申報,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則會根據被保險人所投保金額的月平均成長率來調整,已較符合量能負擔而具有公平性了。(109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