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君因新居落成,想購買一台新的彩色電視機,因此到「揪甘心電子」採購。店員告訴小君,因為貨物稅的關係,小君可以購買彩色顯示器再加購電視調諧器後功能與彩色電視機相同,但會比單買彩色電視機便宜。小君覺得這家店實在揪甘心!究竟小君是否賺到了?
答:
貨物稅是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在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通常廠商會將所應繳納的貨物稅稅款計入貨物的售價當中,然後轉嫁給消費者,由消費者實際負擔貨物稅,屬於間接稅的範圍。哪一種貨物應課徵貨物稅?稅率多少?都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才符合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的意旨。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財政部96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870號令並進一步解釋,彩色電視機可分為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部分,因為彩色顯示器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而電視調諧器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若是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兩者併同出廠或進口才需繳納貨物稅,如果兩者單獨出貨就沒有辦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就不屬於彩色電視機的範圍,不用課徵貨物稅。
上開規定及令釋有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彩色電視機及彩色顯示器分別應否課徵貨物稅?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98號解釋對此曾加以釋明:立法者選擇只對彩色電視機未對其他具彩色收視功能電器課徵貨物稅,是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且財政部的上開令釋既未不當擴張應稅貨物的定義,又未對其他情形造成差別待遇,並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
因此小君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分別購買後,再回家自行安裝當彩色電視機使用,自然就省了13%的貨物稅囉。(109年5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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