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 星期五

【警察可以隨意攔查我並實施酒測嗎?】(289)


 

案例:

阿兩有天晚上下班後騎機車要去公園運動,在停等紅燈時,剛好遇到一名警察,卻被警察攔住要求對他實施酒測,阿兩認為警察並沒有對他實施酒測的依據,所以警察實施酒測的行為不合法,請問阿兩主張有道理嗎?

 

答:

答案是有道理的!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8條第1項規定,警察是可以對人民駕駛的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查證身分,或檢查交通工具的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可以識別的特徵,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這項規定除了可以使警察執行職務更有權限及效率外,更可以達到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共秩序的目的。然而,警察對人民攔停實施檢查的行為,是屬於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均會很大影響憲法保障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所以警察執行勤務而發動檢查的要件、程序,必須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否則會有違法濫用的疑慮。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8條規定,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的要件,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上開要件乃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為的立法。大法官在其解釋理由書特別指明,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有關「臨檢」的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的立法本意,而且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應通盤檢討訂定。於是才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施行。所以警察執行職務,依該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要求實施酒測,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必須依個案具體實際情狀,判斷審查臨檢、盤查、取締的交通工具是否確有「已發生危害」,例如已駕車肇事;或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或駕駛人散發出濃厚酒味等情形。也就是說,在對駕駛人攔停要求酒測時,必須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認為駕駛人駕駛的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並在檢測進行前,對在場的人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法人員身分,並告知實施臨檢的事由(警察職權行使法4條參照,警察機關才可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否則,即非合法進行酒測,遭檢查人民並無配合接受酒測的義務。

 

本件阿兩騎機車停等紅燈時,如果沒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警察人員是不得攔查阿兩,並對他實施酒測的。所以阿兩的主張是有理由的。109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遺產稅實物抵繳官司疑雲】(287)


 

案例:

小美的爸爸2年前突然車禍過世,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才發現有好幾筆不動產要列為遺產申報,但是小美跟家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約500萬元,所以向國稅局申請以遺產中的不動產實物抵繳遺產稅。國稅局不同意,小美就提起行政救濟,目前正在跟國稅局打官司當中。小美擔心遺產被國稅局強制執行,所以跟銀行借款以繳清遺產稅。國稅局以小美已經繳清稅款,主張小美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所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要件,有沒有理由?

 

答:

國稅局的主張沒有理由喔!因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審查納稅義務人是不是符合遺產稅實物抵繳要件,除了應納遺產稅要在30萬元以上,而且有合於抵繳規定的遺產外,還必須納稅義務人「繳現困難」才可以。是否「繳現困難」,應該就遺產整體來觀察。而且遺產稅係「針對遺產課稅」,原則上應該以「遺產」繳納遺產稅,而無需以納稅義務人的自有財產繳納遺產稅。所以,財政部89118日台財稅第0890450617號函釋也說明國稅局處理這類事件,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考量。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在109727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統一的法律見解,認為行政法院不可以僅以繳清稅款的事實為唯一的理由,就直接認為納稅義務人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的能力,應該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整體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仍然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要件。

 

納稅義務人在行政救濟中已繳納遺產稅完畢,如果事後法院撤銷國稅局不准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處分,並准他以實物抵繳,則在准予抵繳金額額度內,納稅義務人可以請求返還稅款。

 

所以,小美可以放心先繳納遺產稅,避免遺產被拍賣,等待法院的裁判,然後依裁判結果來處理稅款事宜。如果小美勝訴,就可以用不動產遺產來抵繳遺產稅,並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現金稅款。(109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7月16日 星期五

【照顧失能家人,你應該減稅!】(278)


 

案例:

金吃力是一般的受薪階級,無奈老母失智生活無法自理。但金吃力上有老下有小,背負了家庭的主要開支,老母除了長期照護需要醫藥費外,金吃力到底要自己顧、請人顧還是要將失智的老母送到長照機構呢?請問金吃力在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時,要用哪種照護方式,才能將老母的照護費用從扣除額中獲得減免,以減輕繳納綜合所得稅的負擔呢?

 

答:

依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7條中列舉扣除額「醫藥費」的規定,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如果僅限支付給依法立案的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等的醫藥費,才可以列舉扣除,而支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療費用,卻無法扣除,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的生存權,也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因此財政部於1011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函釋,揭示受長期照護者給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也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醫藥費。

 

但是受長期照護者除了醫藥費需要大筆銀彈外、還有後續的看護費、照顧費需要負擔呢!足感心的大法官於釋字第701號解釋大法官所提之意見書中多有表示應增訂「需長期照護者照護費特別扣除額」。立法院也體察民意在1087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1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以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

 

金吃力免煩惱,只要是老母在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檢附收據列舉扣除,而且不論是自己顧、請人顧,還是要將失智的老母送到長照機構,都可以於108年綜合所得稅中定額扣除12萬元喔!(1097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266)

 

案例:

小王為公務員,因酒駕肇事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主管機關以小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足以造成公眾對公務員不遵守法規的不良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為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而將小王移送懲戒。小王擔心自己沒頭路,而且覺得滿腹的委屈,請問該向哪個機關傾吐,保障自身權益呢?


 答:

早在民國20年就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成立,它的目的是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加以懲戒(處罰)的制度。然而隨著時代的推演,社會結構的改變,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更明示懲戒機關應採法院的體制,且懲戒案件的審議,也應該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讓被付懲戒人受到程序保障。

 

公務員被付懲戒難免擔心害怕,這麼多年過去了,公務員懲戒的法律程序修了什麼?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為使公務員懲戒法制更為健全,在這次修正了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乃落實釋字第396號解釋的意旨,將掌理全國公務員懲戒之審判機關,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正名為懲戒法院,並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的保障;而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的「院長」、「法官」。懲戒法院設有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其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第二審法律審,則以法官5人合議,並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在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則就移送事實進行答辯。且懲戒法庭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才能不公開審理。

 

所以請小王別擔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已於109717日施行。施行後懲戒法庭的審判程序將更為透明,小王也可以向懲戒法院的法官就移送的事實進行答辯,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第二審,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喔!(1096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彩色顯示器?彩色電視機?傻傻分不清楚】(256)


 

案例:

小君因新居落成,想購買一台新的彩色電視機,因此到「揪甘心電子」採購。店員告訴小君,因為貨物稅的關係,小君可以購買彩色顯示器再加購電視調諧器後功能與彩色電視機相同,但會比單買彩色電視機便宜。小君覺得這家店實在揪甘心!究竟小君是否賺到了?

 

答:

貨物稅是對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在出廠或進口時所課徵的稅賦,通常廠商會將所應繳納的貨物稅稅款計入貨物的售價當中,然後轉嫁給消費者,由消費者實際負擔貨物稅,屬於間接稅的範圍。哪一種貨物應課徵貨物稅?稅率多少?都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才符合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的意旨。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財政部966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870號令並進一步解釋,彩色電視機可分為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部分,因為彩色顯示器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而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而電視調諧器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若是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兩者併同出廠或進口才需繳納貨物稅,如果兩者單獨出貨就沒有辦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就不屬於彩色電視機的範圍,不用課徵貨物稅。

 

上開規定及令釋有無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彩色電視機及彩色顯示器分別應否課徵貨物稅?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98號解釋對此曾加以釋明:立法者選擇只對彩色電視機未對其他具彩色收視功能電器課徵貨物稅,是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且財政部的上開令釋既未不當擴張應稅貨物的定義,又未對其他情形造成差別待遇,並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

 

因此小君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分別購買後,再回家自行安裝當彩色電視機使用,自然就省了13%的貨物稅囉。(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