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遺產稅實物抵繳官司疑雲】(287)


 

案例:

小美的爸爸2年前突然車禍過世,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才發現有好幾筆不動產要列為遺產申報,但是小美跟家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約500萬元,所以向國稅局申請以遺產中的不動產實物抵繳遺產稅。國稅局不同意,小美就提起行政救濟,目前正在跟國稅局打官司當中。小美擔心遺產被國稅局強制執行,所以跟銀行借款以繳清遺產稅。國稅局以小美已經繳清稅款,主張小美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所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要件,有沒有理由?

 

答:

國稅局的主張沒有理由喔!因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審查納稅義務人是不是符合遺產稅實物抵繳要件,除了應納遺產稅要在30萬元以上,而且有合於抵繳規定的遺產外,還必須納稅義務人「繳現困難」才可以。是否「繳現困難」,應該就遺產整體來觀察。而且遺產稅係「針對遺產課稅」,原則上應該以「遺產」繳納遺產稅,而無需以納稅義務人的自有財產繳納遺產稅。所以,財政部89118日台財稅第0890450617號函釋也說明國稅局處理這類事件,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考量。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在109727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統一的法律見解,認為行政法院不可以僅以繳清稅款的事實為唯一的理由,就直接認為納稅義務人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的能力,應該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整體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仍然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要件。

 

納稅義務人在行政救濟中已繳納遺產稅完畢,如果事後法院撤銷國稅局不准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處分,並准他以實物抵繳,則在准予抵繳金額額度內,納稅義務人可以請求返還稅款。

 

所以,小美可以放心先繳納遺產稅,避免遺產被拍賣,等待法院的裁判,然後依裁判結果來處理稅款事宜。如果小美勝訴,就可以用不動產遺產來抵繳遺產稅,並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現金稅款。(1098月編寫)

 

相關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條第4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1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

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主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請求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准予抵繳之處分,嗣後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先行補繳遺產稅完畢。此際,行政法院不得僅以該事實為由,逕認納稅義務人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之能力,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所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要件,而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裁判。

(裁判日期109727)

 

財政部89118日台財稅字第 0890450617 號函釋

    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申請實物抵繳,需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有困難,目前稽徵機關於處理此類申請案件,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是否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現時,即難認有符合首揭法條所稱繳現困難情事,至於繼承人之所得狀況,尚非審酌有無繳現困難之依據。另被繼承人遺有債權,稽徵機關將之列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之參考時,仍應就其收取時間查明,不得因被繼承人遺有債權,即認納稅義務人無繳現困難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