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 星期五

【我以為我們早就說好18%?(二)】(262)


 

案例:

阿華是一位已經退休的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95年時,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修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的同條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降低阿華之後得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從已經簽訂的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適用。阿華深感不服,認為新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究竟阿華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針對「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的相關爭議,在先前的小故事中,我們已經討論過系爭規定是否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而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系爭規定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在法規有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的時候,在不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情形下,國家原則上對於人民既存的有利法律地位或預期可以得到的利益,雖然可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維持,但仍應該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沒有事實上表現出信賴的行為,而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即使已經確認系爭規定並不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仍有加以討論其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必要。

 

就此,由於系爭規定本身並沒有訂定實施期限,而且是直到95年時才增訂系爭規定,客觀上像阿華一般的公教人員,如果符合優惠存款的資格,在退休時,因為有系爭規定,大多會把優惠存款的利益,納入退休後的財務規劃或作為考量自願退休與否的重要因素;尤其在面臨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退休金的選擇時,也一定會以此作為其計算比較的基礎。因此,大法官們認為:得享有優惠存款的退休公教人員就系爭規定所提供的優惠存款措施,在客觀上已經具體表現其信賴,並非僅出於單純的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

 

但是,大法官們也表示,該等要點自63年訂定以來,直到95年才修正,已經過30多年,國家各項社經發展、人事制度都有重大變動,公教人員的待遇、退休所得也都已經大幅提升。不論是經濟環境或市場利率,都與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當時的情形有非常大的不同。再加上退撫新制的實施,導致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後的退休所得偏高。系爭規定的修訂就是為了處理這種不合理的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上的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的效果,甚至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也就是債留子孫等等問題,更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的重要目的,確實是出於公益的考量,大法官在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以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後,認為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大於人民的信賴利益,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5月20日 星期五

【菸害防制,能管這麼多嗎?】(317)


 

案例:

阿傑菸品公司為了提升企業形象,以提供經費捐助及志工服務方式贊助A福利基金會舉辦慈善活動,並透過新聞媒體公開贊助訊息,卻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下稱系爭規定),不得以餐會、體育、公益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促銷或廣告菸品的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罰阿傑菸品公司500萬元罰鍰。阿傑菸品公司認為這規定侵害了人民的言論自由,限制太多,很不合理,請問他說得有道理嗎?

 

答: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大法官們認為,雖然促銷菸品的廣告也是屬於言論的一種,但為了國民健康的公益目的,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以系爭規定,對於菸品業者發表菸品廣告的行為作出適當限制,並不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種意見的自由流通,讓人們有機會取得充分的資訊以並達成自我實現的目的。但是在大法官的眼中,並不是所有言論都一視同仁地受到憲法同樣程度的保護。大法官們認為,言論可以依照內容區分成許多不同的種類,例如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等,而其中的商業性言論,就好像本件的「促銷、廣告菸品」的意見,雖然也屬於言論的一種,但因為內容與公共意見的形成、真理的發現或是信仰表達無關,它受到言論自由保護的程度就不會跟政治性言論同樣的嚴密,相對的,立法者也可以對它作比較嚴格的規範。

 

系爭規定的確明文禁止任何人(包括菸品業者)以茶會、餐會、體育、公益活動或其他類似的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作菸品廣告,是對菸品業者發表商業言論自由的限制。而如果我們回溯歷史,會發現,菸害防制法在96711日修正之前,其實是允許菸品業者以其公司名義(但非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除菸品品嚐、銷售或促銷以外的各項活動的,但是在96711日修正之後,立法者為了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法條規定遂未再將「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活動」、「以菸品公司名義贊助活動」兩者進行區分,而是回歸菸害防制法第9條各款規定,個案具體判斷菸品業者以其公司名義贊助各項活動行為是否為該條各款所禁止的另類促銷、廣告菸品的方式。

 

大法官們在司法院釋字第794號解釋中表示,系爭規定雖然限制了菸品業者廣告或促銷菸品的言論自由,但其目的是在減少菸品之使用、防制菸害以及維護國民健康,是為了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其限制手段與立法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而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無違背(109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5月13日 星期五

【我很慢,但我醉了以後依舊很危險?】(329)


 

案例:

越南籍的阿阮是經勞動部許可,由高興公司聘僱的移工。某天他在喝了兩罐啤酒後,騎著剛買的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遭警方攔查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5毫克,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的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處有期徒刑2月,並宣告緩刑2年)。勞動部於是以此為由,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及第74條第1項規定,廢止阿阮的聘僱許可。阿阮很不服氣,覺得自己騎的電動自行車最大時速只有25公里,跟一般酒後駕車的危險性相比小的多,也未因此肇事或致他人受損害,勞動部以該規定廢止他的聘僱許可,與規定不合。請問,阿阮說的有道理嗎?

 

答:

就上面的疑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表示,阿阮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的公共危險罪,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的要件,至於阿阮騎的是電動自行車還是一般機車,並沒有差別。

 

電動自行車,是一種外型介於腳踏車與機車之間的個人交通工具,在交通法規上屬於「慢車」,最大時速只有25公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參照)。我國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資格並未如汽、機車一般有年齡與考照制度的相關管制,也因為不需要申領牌照使用,因此成為外籍移工及未成年人的代步首選。然而,近年電動自行車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及相關死傷持續攀升,案例中所提到的,外籍移工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因而違反相關法規的情形,即是一例。

 

就此,最高行政法院在109年判字第468號判決中表示,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確實對於「汽車駕駛人」或「慢車駕駛人」分別設有不同條文及法定罰鍰(該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但是交通法規基於管理目的所設規定,並不能反面推論酒醉駕駛慢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係屬情節輕微。因為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之規定,除了是要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等重大法益以外,該條規定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刑罰之構成要件,也就是說不論今天阿阮酒後是開車還是騎時速只有25公里的電動自行車,都符合構成要件;而且就該罪名所要處罰的核心:「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來說,是汽車或慢車並沒有差別,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除了直接撞擊行人致傷外,更常出現的,往往是因為飲酒後的搖搖晃晃、蛇行、未開頭燈等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導致其他車輛必須急速閃避而發生的死亡車禍,所以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即使是慢車,酒醉駕駛對於其他的用路人仍然具有很高的危險性,違反法令的情節仍屬重大。

 

最後,就業服務法對於外國人的聘僱嚴格管制,除了有效管理、不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等目的外,也是希望將外國人對於國內社會治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縮減到最小,因此對於違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的外國人阿阮,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廢止阿阮的聘僱許可,並沒有問題(10911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5月6日 星期五

【太可惡!地主把私人巷道封閉,我可以訴訟嗎?】(323)


 

案例:

小華家位在某巷道內,此巷道雖屬私人的土地,但大家十幾年來已習慣由該巷道出入,老地主過世後,其兒子卻否認土地是既成巷道,還用鐵門封閉,妨礙眾人通行出入,小華向縣政府請求排除鐵門之設置,縣政府調查後卻說是私權問題,小華可以訴請確認系爭巷道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的訴訟嗎?

 

答:

私人土地是否變成既成巷道,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須具有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明之三要件,即必須符合「自久遠年代起即開始通行,未曾中斷」、「土地所有權人於供公眾通行之初,無阻止情事」與「該土地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等,缺一不可。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土地,如遭政府認定為既成巷道,有所爭執,當然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訴訟。

 

但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僅在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反於公眾通行的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並無相對應「享受公用地役關係之權利人」,所以公用地役關係是基於公眾利益而存在,個人之所以可以通行而受利益,係因公用地役關係所附隨而生之反射利益,不能認為利用該土地通行之個人,對該巷道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言,此為目前實務上一致的見解。

 

故小華利用系爭巷道通行,僅屬反射利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將私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因此小華無法訴請確認系爭巷道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的訴訟。(1091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