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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直轄市政府也可以被要求負擔健保費嗎?】(267)


案例:
阿亮是某直轄市政府的市長,在該直轄市議會審議民國91年該市地方總預算案時,認為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全民健保法)第27條第1款第1、2目及第2、3、5款規定,需由直轄市政府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一定比例健保費的規定,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違反憲法第155條、第1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及第8項規定,請問阿亮的主張有理由嗎?

答:
答案是沒道理的。因為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對於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以及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已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國家為了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其中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是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另外考量地方政府施政所需的經費負擔,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在不侵害地方政府的自主權核心領域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的需要,就地方政府負有協力義務的全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規定地方政府也需分擔部分保險費的補助,並非憲法所不許。所以本案爭執的全民健保法第27條規定,針對全民健保的保險費給付財源,除由被保險人、雇主自行負擔及中央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也需負擔部分保險費,符合憲法要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的意旨,與憲法規定並無牴觸。而關於保險費各分擔多少比例的問題,則屬於立法者的裁量範疇,如果規定沒有明顯不當情形,也不生牴觸憲法的問題。所以本件阿亮主張是沒有道理的。

附帶一提,100年1月26日全民健保法修正,其中第27條規定負擔保險費部分,業經修正改由中央政府負擔,但並不影響上面說明的概念!(109年6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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