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 星期五

【天外飛來一筆拆遷補償費】(245)


案例:
丁丁公司所有的廠房因台鐵地下化而被徵收,領取了一筆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丁丁公司認為這筆拆遷補償費是因為廠房被迫拆除所受到損害的填補,應該是損失補償的性質,根本就沒有賺到錢,而且所得稅法中並沒有規定這筆款項屬於「所得」的範圍,所以不需要列入收入課稅。究竟這筆天外飛來的拆遷補償費,該不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呢?

答:
丁丁公司乃是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營利事業,自應依所得稅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該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乃是以公司所有的收入扣除所有的支出為計算基礎,不論是因為自身營業而賺得的營業收入或者是營業以外如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非營業收入,都是營利事業的所得來源,加總成為公司全部的收入之後,扣除所有的支出、成本,就構成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因為土地重劃而領取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不是因公司所營事業產生的收入,而屬於非營業性的所得來源,如果扣減相關之成本費用、損失後仍有餘額,就有繳納稅負的能力,所以應就該筆所得核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丁丁公司雖認為該筆拆遷補償費收入沒有規定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當中,但如前所述,課稅的範圍中只就所得的來源做概括性的規定,並於所得稅法第4條針對免稅規定逐條列舉,而丁丁公司這筆拆遷補償費收入既然沒有在該條所列舉的免稅項目中,自應將該筆拆遷補償費認定為非營業的增益,列為其他收入,並就其扣除屬於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剩盈餘,核實課徵所得稅。(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2月19日 星期五

【偏遠路線補貼款要繳營業稅,違憲?】(208)


案例:
台客汽車客運公司(下稱台客公司)因為某一些偏遠路線的載客量很少,所收到的售票收入(下稱客票收入)不夠支付營運成本而造成虧損,本來想停掉這一些偏遠路線的營運,但是為了配合政府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的政策,在得到交通部的補貼款後,仍然維持這一些偏遠路線的營運。民國86年至90年間,台客公司總共收到8200萬元的補貼款,國稅局依財政部8641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釋規定,認為這些補貼款有客票收入的性質,應報繳營業稅,但是台客公司並沒有申報繳納營業稅,所以對台客公司補徵營業稅410萬元,並且裁罰0.5倍的罰鍰。台客公司不服,主張財政部的函釋違法,不應該補稅科罰。請問這樣的主張,有沒有道理?
答: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喔!所謂「銷售勞務」,依741115日修正公布的營業稅法(9079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條第2項前段規定,是指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而取得代價的行為者。又依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是依交通部8724日發布之大眾運輸補貼辦法(95925日廢止)第12條第4項規定,補貼公式中的合理營運成本不可以包括利潤。也就是說,交通部的補貼款只補貼客運業營運成本的虧損部分,並沒有補貼利潤。所以交通部給予補貼款的行為,並不是營業稅法所規定「銷售勞務」的行為,不在同法第1條規定要繳納營業稅的範圍內。所以台客公司所領取的補助款,不用報繳營業稅。

本案國稅局引用的財政部8641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釋超過營業稅法的規定,對受領偏遠或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的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就該補貼收入,課以法律上未規定的營業稅納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規定的租稅法律主義意旨不符。簡單來說,就是要有法律明文的規定才可以課老百姓的稅,不能用不明確的法規命令就要老百姓繳稅,這樣的法規命令是違反憲法的,不可以再作為課稅的依據。

所以司法院在98612日以釋字第661號解釋,認定這個函釋不再適用。所以台客公司以後的偏遠路線補貼款沒有申報繳納營業稅,也不會遭到國稅局的補稅裁罰處分了。(108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2月12日 星期五

【天啊!股利收入要繳營業稅?有影嘸】(242)


案例:
大嬸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部門的吸塵器買賣,另設有投資部門兼營投資業務,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票。101年度全年總共賣出吸塵器4,200萬元(內含銷項稅額200萬元),支出的營業費用大部分專供銷售部門使用,其中只有購買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31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15萬元),另銷售部門投資部門共用同一棟辦公大樓,支付給清潔公司的清潔費10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5萬元),而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收入1,000萬元。國稅局查獲大嬸公司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營業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乃補徵營業稅,並按漏稅額處罰。大嬸公司主張補稅並處罰鍰是違法的,因為股利收入不是銷售行為,依規定不用申報銷售額,大嬸公司說法對嗎?

答:
依照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徵對象,股利收入確實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我們常聽到的加值型營業稅,是按照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1)扣減進項稅額(2)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且營業稅銷項稅額得以進項稅額扣減的情形,是以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屬於應稅的項目為限,如果是專門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他因營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就不可以申請扣減退還。又營業人經營應稅同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其他規定,而有部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情形,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具體明確授權財政部訂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計算辦法),作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以計算調整稅額的依據。

85216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指出,75年間發布的計算辦法是就課徵稅捐所為的授權規定,沒有超過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財政部7772日台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已被財政部78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內容涵蓋,無須重複保留而廢止),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應該在年度結束時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列入免稅銷售額,依照計算辦法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這只是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如何適用計算辦法調整依法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不是認為股利收入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對股利收入增加銷項稅額課徵營業稅,符合營業稅法的意旨。假如准許股利收入免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那麼與股利收入有關的各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將併作為應課徵營業稅的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這將使與股利收入相關的進項費用全數被抵掉,導致該營業人少繳營業稅,顯然有失公平。

大嬸公司101年度銷項稅額依然是200萬元,1,000萬的股利收入沒有增加銷項稅額,但必須在最後一期(11-12)營業稅申報時,將1,000萬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例為1/5【即1000/(1000+4000)】,就銷售部門投資部門共同使用清潔費的進項稅額5萬元乘以不得扣抵比例1/5,算得不得扣抵清潔費進項稅額1萬元,而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進項稅額15萬元當然全額不可以扣抵,合計16萬元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所以大嬸公司的主張是有誤的喔。(1093月編寫)

1: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收取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2: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支付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相關法規:

2021年2月5日 星期五

【突遭廢止記帳士證書,面臨失業?】(244)


案例:
小玲在民國90年初就幫人家記帳、報稅,雖然一直沒有考上記帳士資格,但是因為會計經驗豐富,業績仍然不錯,取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也在968月依據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後來財政部以小玲沒有經過記帳士考試及格為理由,廢止之前取得的記帳士證書。小玲不滿,抱怨她的客戶怎麼辦,她還可以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嗎?
答:
小玲的記帳士證書雖然被廢止,但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仍然可以繼續執業。

記帳士法在9362日公布施行,其第2條規定經過記帳士考試及格,領有記帳士證書的人,可以擔任記帳士。後來在96711日修正增訂第2條第2項,規定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的人,可以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而記帳士法第35條是在規範記帳士法施行前,已經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都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而尚未能通過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的人,可以在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登錄繼續執業,在執業期間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的專業訓練。該法並訂有違規懲戒之規定。簡單來說,上開規定就是保障人民既有的權利地位,讓已經從事記帳及報稅業務的執業人員,可以就地合法。

但是,記帳士屬於專門職業人員,依據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該經過考試院依法考選。而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使得未經過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與經過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取得相同的資格,違反上開憲法規定的意旨。所以,司法院在98220日以釋字第655號解認定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應該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其解釋理由書末段特別指明記帳士法第35條並不是該號解釋的範圍,所以對於依第35條規定,已經取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的人,仍然可以繼續執業。
 (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