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嬸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部門的吸塵器買賣,另設有投資部門兼營投資業務,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股票。101年度全年總共賣出吸塵器4,200萬元(內含銷項稅額200萬元),支出的營業費用大部分專供銷售部門使用,其中只有購買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31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15萬元),另銷售部門和投資部門共用同一棟辦公大樓,支付給清潔公司的清潔費105萬元(內含進項稅額5萬元),而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收入1,000萬元。國稅局查獲大嬸公司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取自被投資公司發放的股利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乃補徵營業稅,並按漏稅額處罰。大嬸公司主張補稅並處罰鍰是違法的,因為股利收入不是銷售行為,依規定不用申報銷售額,大嬸公司說法對嗎?
答:
依照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徵對象,股利收入確實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我們常聽到的加值型營業稅,是按照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註1)扣減進項稅額(註2)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且營業稅銷項稅額得以進項稅額扣減的情形,是以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屬於應稅的項目為限,如果是專門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他因營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就不可以申請扣減退還。又營業人經營應稅同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其他規定,而有部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情形,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具體明確授權財政部訂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計算辦法),作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以計算調整稅額的依據。
85年2月16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397號解釋指出,75年間發布的計算辦法是就課徵稅捐所為的授權規定,沒有超過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財政部7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已被財政部78年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內容涵蓋,無須重複保留而廢止),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應該在年度結束時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列入免稅銷售額,依照計算辦法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這只是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如何適用計算辦法調整依法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不是認為股利收入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對股利收入增加銷項稅額課徵營業稅,符合營業稅法的意旨。假如准許股利收入免列入計算依法不得扣抵比例,那麼與股利收入有關的各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將併作為應課徵營業稅的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這將使與股利收入相關的進項費用全數被抵掉,導致該營業人少繳營業稅,顯然有失公平。
大嬸公司101年度銷項稅額依然是200萬元,1,000萬的股利收入沒有增加銷項稅額,但必須在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將1,000萬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例為1/5【即1000/(1000+4000)】,就銷售部門和投資部門共同使用清潔費的進項稅額5萬元乘以不得扣抵比例1/5,算得不得扣抵清潔費進項稅額1萬元,而專供投資部門使用的電腦設備進項稅額15萬元當然全額不可以扣抵,合計16萬元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所以大嬸公司的主張是有誤的喔。(109年3月編寫)
註1: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收取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註2: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支付款項內含的營業稅額。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19條第3項前段
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77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
(廢止。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85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851101292號函,不再援引適用:本函已被財政部78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之核內容所涵蓋,無須重複保留。)
全文內容: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各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780651695號函釋
(現收錄於營業稅法106年版法令彙編)
全文內容: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明定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司法院釋字第397號(85年2月16日公布)
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7521435號令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基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具體明確之授權而訂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又財政部77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761153919號函釋稱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應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乙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僅釋示兼營營業人股利所得如何適用上開辦法計算其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未認股利收入係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符合營業稅法意旨,與憲法尚無違背。惟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在租稅實務上既有多種不同方法,財政部雖於81年8月25日有所修正,為使租稅益臻公平合理,主管機關仍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