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天啊!滯納金的部分還要加徵利息,太過份了吧!】(129)


案例:

小江的爸爸是一位大地主,在生前2年即民國96年贈與小江一塊土地,並未申報贈與稅,後來被國稅局查獲後,以小江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200萬元,小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因超過期限未繳納稅款之半數而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18萬元,並就滯納金加徵滯納利息3,600元。國稅局的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是否合法?

 

答:

國稅局加徵滯納金的部分合法,但對於加徵滯納利息的部分,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依106224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間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額、滯納金均加徵利息,雖然就應納稅額加徵利息的部分與憲法財產權的保障尚未牴觸,但就滯納金加徵利息,則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財產權的保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06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未修法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訴後,依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提起救濟】(146)





 
案例:

傑克入獄期間,因不滿監獄人員禁止其使用「獄卒」一詞,乃於書信批判監所,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以其違規為由,予以處分。於司法院釋字第755號之前,傑克雖不服該處分,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傑克對該處分亦不得提起救濟;惟於司法院釋字第755號作成後,請問傑克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答:

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鑑於監獄為具有高度目的性之矯正機構,為使監獄能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含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監獄對受刑人得為必要之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之尊重。是如其未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或其侵害顯屬輕微,僅能循監獄及其監督機關申訴程序,促其為內部反省及處理。

惟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

故本件傑克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以其違規為由所為之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須注意的是,程序上雖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是表示傑克提起行政訴訟一定會贏,法院仍須進行實體上的審理,才能判斷傑克的主張是否有理由。(106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幫爸爸打完人生最後一場仗:兒子能承受訴訟嗎】(110)


案例:

平白是A國立大學教授,為了一圓退休後歸隱田園的夢想,在B縣的郊區買一塊農地並申請蓋農舍,沒想到平白被女學生控告性騷擾數次,後來平白與女學生和解賠償,並經檢察官為1年的緩起訴處分。但是,A國立大學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平白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性騷擾情節重大的情形,決議解聘平白。另一方面,B縣政府認為平白已經有自用農舍,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能申請蓋農舍,而駁回平白的申請。平白對解聘處分及駁回農舍申請處分都不服氣,分別循序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進行中,平白積鬱成疾而死亡,平白的獨生子平凡希望幫爸爸獲得公平正義,請問平凡能承受這2個訴訟嗎?

 

答:

原告於起訴時有當事人能力,但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時,原告的當事人能力即喪失,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原告的訴訟當然停止,由原告的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但如果這個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是專屬於已死亡的原告一身,就不能作為繼承的對象,除有使他人承受訴訟或使訴訟當然終結的特別規定外,就算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仍然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使這個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就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這個訴訟。

本題平白提起的2個訴訟,其中駁回農舍申請處分部分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不具有一身專屬性,當平白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平凡可以繼承而聲明承受訴訟。但就解聘處分部分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亦即教師聘任契約只存在於平白及A國立大學之間,就不能作為繼承的對象,所以平凡不能聲明承受這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這個訴訟的原告已經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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