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德曾於98年間因開車闖紅燈撞死路人且肇事後逃逸,經吊銷駕駛執照。最近(106年)阿德的老婆剛生小孩,想買輛車載妻小出去玩,就去考駕照,但監理站卻說要等到110年後才可以再考,為什麼要等這麼久呢?
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開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如肇事逃逸,依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要吊銷駕照。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此規定於90年10月1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531號解釋認為合憲,因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即時救護或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防損害範圍之擴大。如駕駛人於肇事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求償無門,自有從嚴處理之必要。但如吊銷駕照後,未區分肇事情況均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無法保障人權。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94年12月18日修法(95年7月1日施行)增訂第67條之1規定,並於95年6月12日訂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遭吊銷駕照執行已超過12年,致人「重傷」遭吊銷駕照執行已超過10年,而且須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之特定要件時,始得再考駕照。
本件阿德於98年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經吊銷駕照,依法須經過12年後,且須符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第2條規定之特定要件時,才可以再考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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