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雄最近賣了他所有坐落在小叮噹社區內的1間住宅透天厝(含土地1筆),該房子出售前幾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紀錄,自己也遷入都辦好戶籍登記。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大雄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被地方稅務局查得該房屋全棟設有普濟宮,是供里鄰隨喜進香祭拜的家庭神壇,宮主大雄也沒有住在該房子,所以就用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大雄質疑他在自己的房子內,供奉護佑家人鄰里的神明,而且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的法律規定,為什麼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答:
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說明,供作神壇使用房屋的座落土地,不是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不可以依同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現仍收錄於土地稅法108年版法令彙編)。
依照87年7月10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460號解釋意旨,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雖然沒有進一步明文規定「住宅」的定義,但是適用法規仍應受事物本質的內在限制。依通常一般觀念,大家所稱的「住宅」,是指提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作息使用,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外觀上具備基本生活功能設施,單純屬於居住人管理運用的空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內容,是主管機關在適用土地稅法第9條,就「住宅」的意義依法所作的消極性解釋,符合土地稅法的立法目的,沒有超過住宅概念的本質。
大雄的房屋全棟面積都是供作神壇使用,完全沒有一般觀念所知「住宅」的本質,經稅捐稽徵機關人員詳予說明後,大雄欣然接受繳納這次按一般稅率核課的土地增值稅。(109年2月編寫)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