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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可以免徵遺產稅嗎?】(290)

 

案例:

陳小夏的父親是位農夫,每日耕種稻田、種植蔬菜,近日生病過世,陳小夏繼承土地,在申報遺產稅時,始發現該筆土地的使用分區早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用地,已非屬農業用地,這筆土地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嗎?

 

答: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土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承受後繼續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故非農業用地,原則上是無法免徵遺產稅。

 

有些農業用地雖經過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在有「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者「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等兩種情形之一,而仍然作農業使用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可以免徵遺產稅。

 

早期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曾規定,在繼承時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時,即不得申請免徵遺產稅,因與當時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不符,經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宣告違憲。

 

陳小夏所繼承仍作農業使用的土地,雖已非屬農業用地,但如有上述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所規定之兩種情形之一者,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然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109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