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亨菸品公司(下稱大亨公司)在107年進口輸入一批「大亨香菸」,菸品外包裝標示焦油含量6毫克、尼古丁含量0.5毫克,沒想到該批香菸經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抽樣送檢測後發現,實際的焦油含量是4毫克、尼古丁含量是0.3毫克,低於標示值而且超過允許的檢測值誤差範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為該公司違反了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是依規定裁處該公司罰鍰並限期收回該批菸品。大亨公司很不服氣,認為實際含量低於標示含量並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甘係安捏?
答:
就上面的疑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表示,菸品中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低於所標示之含量,確實並不是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的規範範圍,因此也不能以同法第24條規定對於輸入該批菸品的大亨公司作處罰。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菸草每年使700多萬人失去生命,其中有600多萬人直接是因為抽菸的緣故,另有大約89萬人屬於接觸二手菸霧的非吸菸者,整體而言,平均不到5秒就有1人因菸害死亡。一支被點燃的香菸可以釋放出多達4000種有害的化學物質,其中又以尼古丁、焦油及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影響最大。一氧化碳,會減少血液的攜氧能力,造成缺氧;焦油會阻塞及刺激氣管及肺部,引起咳嗽並影響肺部功能;尼古丁則具有成癮性,長期吸入會導致腦細胞麻痺、失憶、工作能力降低。(註1)
香菸中的尼古丁及焦油成分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與其成分含量的多寡成正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因此認為,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管理法既然強制規定菸品業者必須在容器上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的資訊(菸害防制法第7條及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參照),為了達到該等法規「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的規範目的,該等標示的內容自然應該正確如實(但仍允許一定範圍內之檢測誤差),才能避免吸菸者因為不實標示而誤判該菸品對個人健康的影響程度。因為,在尼古丁、焦油含量實際較高卻標示較低的情況,容易讓吸菸者誤認有害物質的含量較低,忽視長期抽菸足以對身體健康的巨大威脅,無法使消費者正確認知該等物質對於健康危害的程度,形同沒有標示,因此必須以菸害防制法第24條規定加以處罰。
而如果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在尼古丁、焦油含量實際較低卻標示較高的情況,雖然也是一種標示不實,但這樣的表示不實,卻反而會讓吸菸者提高警覺,所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4判決見解才會認為,這種不會提高吸菸者健康危害風險的情況,並不是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所規範的範圍,因此也不應該適用同法第24條規定對有這種行為的菸品輸入者作出處罰。
但是!也並不是說大亨公司輸入標示不實的菸品,只要焦油及尼古丁的含量標示的比實際含量高就沒有事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清楚表示,在這種情形,大亨公司仍然違反了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還是要受到處罰的(109年12月編寫)。
註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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