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彼得是國外留學回來的年輕人,想在祖傳下來的A地號土地上興建電影工業廠房,將所學回饋於家鄉。因A地號土地緊鄰大安溪,所以函詢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A地號土地是否位於大安溪河川區域範圍。經水利局函復該土地部分位於大安溪河川區域範圍,並檢附相關河川圖籍影本。彼得對此函關於「該土地部分位於大安溪河川區域範圍」表示不服,因而提起撤銷訴訟救濟。請問:彼得就此函可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答:
可以的!首先,「撤銷訴訟」主要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為重心,如果案件中無行政處分存在,或者行政處分根本未作成或已消滅,人民仍然提起撤銷訴訟,那麼這件官司因具有起訴不合程式的違法又不能補正,是會被法院裁定駁回的(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0款)。再者,關於「行政處分」,應視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行為,有沒有對外直接帶給人民權益影響而定(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如果是,那麼人民可以對此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予以救濟。
依照水利法第78條之2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的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所為「河川區域」的認定,若認定為「河川區域」,土地所有權人自不能任意將其土地作使用,其權利行使當然會受到影響,自屬「行政處分」。進一步來說,「河川區域的公告或認定」是河川主管機關對於河川流域所及的土地,所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
本案中的彼得,因其所有的A地,受水利局認定為河川區域,其使用上受有限制,且違反者會有相應的處罰。水利局亦得強制命其履行義務或停止其權利的行使(水利法第78條、第78條之1、第82條、第83條及第9章罰則等規定)。所以,彼得對於其所有的A地發生是否為河川區域的爭議,自應許其就上述的「確認處分(行政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而為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參照,110年2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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