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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牌照稅?燃料費?傻傻分不清楚】(345)


 

案例:

小雄因母胎單身,最近想買台新車增添自己的男性魅力以擄獲心儀對象的芳心,終結單身生活。但是在進行購車的成本效益分析時,小雄發現買台新車除了購車成本外,每年還要繳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於一條牛被剝了2層皮,政府這樣課稅,真的可以嗎?

 

答:

政府的課稅是合理的喔。每年總有幾個月會讓大家的荷包大失血,除了最痛苦的5月份所得稅之外,汽車族都知道還有使用牌照稅以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由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管理,自用車輛在每年41日開徵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一旦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超過2天按照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計算到30天,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行政規費(規費法第7條第3項)不是稅捐,在每年7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開徵法源乃是公路法第27條。一旦逾期繳納,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900元以上者,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大法官們並在司法院釋字第593號中解釋,使用牌照稅是為支應國家一般性財政需求,而對領有使用牌照的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的租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專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徵收的費用,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迥然不同,不生雙重課稅問題。

 

所以小雄誤會了,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雖然都是採隨車徵收,但是其徵收意旨與目的及法律依據都大不相同,並沒有一稅兩納的情形喔。(110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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