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牌照稅?燃料費?傻傻分不清楚】(345)


 

案例:

小雄因母胎單身,最近想買台新車增添自己的男性魅力以擄獲心儀對象的芳心,終結單身生活。但是在進行購車的成本效益分析時,小雄發現買台新車除了購車成本外,每年還要繳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於一條牛被剝了2層皮,政府這樣課稅,真的可以嗎?

 

答:

政府的課稅是合理的喔。每年總有幾個月會讓大家的荷包大失血,除了最痛苦的5月份所得稅之外,汽車族都知道還有使用牌照稅以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由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管理,自用車輛在每年41日開徵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一旦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超過2天按照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計算到30天,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行政規費(規費法第7條第3項)不是稅捐,在每年7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開徵法源乃是公路法第27條。一旦逾期繳納,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900元以上者,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大法官們並在司法院釋字第593號中解釋,使用牌照稅是為支應國家一般性財政需求,而對領有使用牌照的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的租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則是專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徵收的費用,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迥然不同,不生雙重課稅問題。

 

所以小雄誤會了,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雖然都是採隨車徵收,但是其徵收意旨與目的及法律依據都大不相同,並沒有一稅兩納的情形喔。(1101月編寫)

 

相關法規:

使用牌照稅法3

(第1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第2項)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第3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直轄市及縣 () 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直轄市及縣 () 政府核定,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統一發照。

 

使用牌照稅法 10 1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1日及101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稅捐稽徵法 20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公路法第 27

(第1項)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25

(第2項)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法第 75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司法院釋字第593解釋理由書 (節錄)

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之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依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而有關繳納金錢之義務,則應本於正當之立法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額度予以課徵,以符合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末按使用牌照稅係為支應國家一般性財政需求,而對領有使用牌照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之租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則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徵收之費用,二者之性質及徵收目的迥然不同,不生雙重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