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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香菸包裝上不標示尼古丁及焦油成分可以嗎?】(237)

案例:
阿福為菸草大亨,他製造推出的香菸廣受消費者歡迎,成為熱銷的香菸品牌之一,但因為政府於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修正前為第8條第1項)規定,菸品上需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讓他認為限制菸品一定要在包裝上標示成分的規定,違反憲法上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請問阿福的主張是否有道理呢?

答: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包含人民有積極表達意思的自由及消極不表達意思的自由,而受保障的言論自由內容,包括人民主觀意見的表達及客觀事實的陳述。「商品標示」是提供商品客觀資訊的方式,為「商業言論」的一種,因此也認為應屬上述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但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如果有維護重大公益目的的必要,立法仍可採取合理、適當的限制,惟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憲法第15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參照),由此可見,國家有維護國民健康的義務。而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修正前為第8條第1項)規定,菸品業者應於商品標示中提供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等重要客觀事實資訊的義務,雖然屬於對菸品業者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的不表意自由的限制,但此項標示義務,除了可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完整的重要商品資訊、有助於對菸品正確了解外,也可藉由告知菸品中特定成分含量多寡,使消費者意識並警覺吸菸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為消費者審慎判斷是否購買的參考,是有助於達成國家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此外,課予菸品業者標示義務,僅是要求業者提供可輕易獲得的商品成分客觀資訊,並非強制菸品業者提供個人資料,或表達支持特定思想的主張,也無涉及營業秘密,所以此項義務對菸品業者來說,並無過當,亦屬侵害最小的手段,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所以,為了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及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的標示義務,屬於合理、適當的限制,並未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本件阿福主張無理由。(1093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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