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阿強小心,清算人要懂稅法!】(115)


 


案例:

阿強是「一定強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在1052月辦理歇業及解散清算程序。「一定強公司」清算債權分配表中可供分配財產130萬元,而優先債權包括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但漏列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30萬元),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另廠商好佳在公司申報普通債權50萬元。阿強優先償還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剩下50萬元全數清償給好佳在公司後,已無剩餘財產,遂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登記,辦理解散。嗣後,A國稅局以阿強的清算分配不合法,向阿強發函通知繳納30萬元的營業稅債權,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阿強很不服氣,主張「一定強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而且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阿強的訴求,有無理由?
 
答:
阿強的訴求無理由。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罰鍰不準用同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的規定,也就是罰鍰的債權不是優先債權,僅為普通債權的性質。在阿強的清算債權分配表中,正確的分配方式為,可分配財產130萬元優先減除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營業稅債權30萬元後,剩餘財產50萬元,因不足以清償所有的普通債權80萬元(即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及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所以將剩餘財產50萬元,依B稅捐處及好佳在公司之普通債權比例,分別清償B稅捐處18.75萬元(50×3/818.75)、好佳在公司31.25萬元(50×5/831.25),列示如下:

項目
分配比例
分配金額
可分配財產
 
130萬元
減:優先債權
 
 
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
1/1
-50萬元
A國稅局營業稅債權30萬元
1/1
-30萬元
剩餘財產
 
50萬元
減:普通債權
 
 
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
30/(30+50)3/8
-18.75萬元
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
50/(30+50)5/8
-31.25萬元
剩餘財產
 
0
然阿強誤將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同列為優先債權予以分配,並漏未優先分配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以致此部分全未受分配,又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錯誤優先分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49條的規定,清算分配不合法,清算未實質完結,阿強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應負繳納責任。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多階段行政處分】(106)

 


 
案例:
A公司欠稅,其負責人勇壯接獲財政部通知限制出境,俟勇壯向移民署申請出境遭拒絕,請問:1、勇壯可否對該限制出境之通知提起行政訴訟?2、又該對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答:
1、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係由財政部決定,移民署無權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否適當,因此,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A公司負責人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故勇壯可對該限制出境的通知提起行政訴訟。
2、本件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情形,是指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必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才能完成的情形。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雖有複數的行政行為存在,其中只有最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的行政行為,才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至於其他階段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所以,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向最後階段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提起訴訟。因此,本件移民署既無從審查財政部的決定是否適當,即應以最後限制出境決定的機關(財政部)為被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3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1067月編寫)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受續予收容處分人的親屬可否對續予收容裁定提起抗告】(094)


案例:

陸雲是大陸福建人,106年春節來台探視嫁來臺灣的姊姊陸華。不料,227日陸雲被查獲在南投縣草屯鎮一間美容養生館涉嫌非法從事性交易行為,被內政部移民署認定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定「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事實,而作成強制陸雲出境及暫予收容的行政處分。其後,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1項規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陸雲,經南投地院裁定准許自106319日起續予收容。陸華對南投地院的裁定不服,主張陸雲當天去找同鄉聊天,竟被誤會從事性交易行為,非常冤枉;而且陸雲可以住在她家裡,並無收容的必要,所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請求裁定停止收容。請問陸華的作法對嗎?

 

答: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規定,只有收容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不服,才能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陸華是受收容人陸雲的姊姊,並非受收容人陸雲本人,也不是原裁定的聲請人,所以陸華不得對南投地院續予收容的裁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陸華的抗告並不合法。

    又依陸華的抗告主張,應該是希望法院裁定停止收容陸雲,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13、兩岸條例第181條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第1項規定,陸華是陸雲的姊姊,如果她對南投地院續予收容的裁定不服,認為有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自得向南投地院即原裁定續予收容的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2019年11月8日 星期五

【溢繳遺產稅可以申請退還嗎?】(050)


案例:

阿福的父親張三986月間死亡阿福在法定期限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通知應納遺產稅額,阿福二話不說於同12月間全數繳清稅款,嗣後未再申請復查而告確定。1045月間發現父親遺產中有一筆土地,早於9710月間被徵收,且父親也領取補償費完竣,但因徵收登記程序遲延,致父親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他名下,阿福申報遺產稅時,將這筆土地申報列為父親的遺產,因而溢繳遺產稅。阿福可依據什麼法規,申請退還溢繳的遺產稅款

 

答:

6510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嗣於98121日修正為兩項:「(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已明確將因稽徵機關核課確定之事件,納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範。上開條文所稱「適用法令錯誤」,包括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而稅捐債務確定的方式,因稅捐種類不同而有差異,現行遺產稅以發單課徵方式確定遺產稅債務內容,納稅義務人雖負有申報義務,但稅捐債務並非因一經申報就確定,必須等國稅局審查申報內容,依職權調查事實、適用法令作成核課處分才確認稅額。所以遺產稅即使因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課稅處分所確定的稅捐內容錯誤,納稅義務人因此溢繳的稅款而請求國家返還,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而非依同條第1項,二者在退稅請求權的時效有所不同,前者為5年,後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時效期間為10年。

本案例阿福1045月間發現原申報父親遺產中有一筆土地,早於父親死亡前已被徵收,且父親也領取補償費完竣,但因徵收登記程序遲延,導致父親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他名下。在這情況下,阿福申報遺產稅時,將這筆土地申報列為父親的遺產,難認是阿福的錯誤,依前段說明應認係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遺產稅款,阿福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退還溢繳遺產稅的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明退還。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綜合所得稅篇-【醫師老闆!你是「獨」資】(007)

案例:

錢多多女士提供資金由醫師老公阿亮為負責人,開設亮亮醫美診所,因擴大營業增加醫師陣容,特邀請幾個同窗好友醫師駐點門診,並簽訂診所「合夥契約書」,約定以門診勞務代為出資,且不支領薪資,每個月固定拿出健保申報總點值的20%作為分配金額,亦即以各該月醫師門診總時數的比例分配上開金額,稱為「分配盈餘」,嗣後不再行分配;且該診所亦未設帳簿,未紀錄收入、成本及費用,亦未辦理年度結算。隔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阿亮以診所係「合夥」組織,主張該診所已分配盈餘,故僅列報他分配取自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重新核算阿亮的執行業務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駁回,阿亮仍然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

 

答:

按所謂合夥,是指二個人以上互約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而分享營業所生利潤,並分擔所生損失的契約(民法第667條、第676條、第677條參照)。依民法的規定,合夥固然經當事人合意,契約即為成立,然於稅法上,如果實際上僅一人出資,其他合夥人未實際出資,盈餘亦全部歸該出資者一人取得,他人未受盈餘分配,即係藉合夥名義,分散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係該實際出資人獨資,全部盈餘均屬其所得,依法核課綜合所得稅。人民若主張係依合夥關係計算其所得,自非僅提出「合夥契約」為已足,尚須證明該合夥已依合夥關係履行,且已依合夥方式計算、分配該年度之盈餘,始為相當(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

本例亮亮醫美診所雖以「合夥契約書」預先約定每個月以健保總點值20%金額,按醫師門診總時數比例分配支付「盈餘」,但是這種不論業務盈虧均必須支付的約定,明顯是沒有依合夥關係履行計算、分配該年度盈餘,阿亮同窗好友領到的所得性質實屬診所的薪資費用,診所的盈餘實際上是阿亮獨享了。最後經判決確定,亮亮醫美診所是「獨資」型態,阿亮只好帶錢多多老婆乖乖補繳所得稅款囉。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