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民是假釋出獄人,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經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導致阿民必須入監執行剩下的刑期,阿民對撤銷假釋的決定不服,請問他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的機會嗎?
答:
答案是肯定的,不過要從109年7月15日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施行後,行政法院才受理此類案件。在此之前,因為實務見解認為:撤銷假釋的處分,是屬於刑事裁判執行的程序,性質是廣義的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他的救濟程序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所以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就認為這樣對受假釋人的訴訟權的保障不夠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要讓阿民這種不服撤銷假釋的受假釋人,在入監執行剩餘刑期前,可以適時地向法院請求救濟。因此立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監獄行刑法,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後6個月(即109年7月15日)施行。所以受假釋人若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的決定,經過復審程序後,將可依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109年4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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