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發生效力?】(331)


案例:

陳小庭因為闖紅燈違規行為被交通員警當場舉發,後來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郵寄到陳小庭的住所地,但是沒有人接收,所以在109318日用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陳小庭住所地附近的郵局。陳小庭多日後前往郵局領收,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這份裁決書什麼時候發生送達效力?

 

答:

交通事件裁決書屬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決書的寄存送達從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之日起就發生效力了。

 

各類行政行為,應該以文書讓人民知悉者,均必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以保障人民受合法通知的權利,以利人民決定是否要做必要的救濟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可知,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同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參照)均無法完成送達時的輔助、替代手段,該條規定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就發生送達效力。對這樣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就整體來看,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沒有違背憲法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把行政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寄存送達效力起算日混淆了!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有關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可不慎喔!。

 

所以,本件交通事件裁決書從109318日就發生送達效力,陳小庭如果要提起行政救濟,要注意起訴期間有無逾期喔!(109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8月19日 星期五

【江湖在走,上限要有!】(322)


 

案例:

神滅之刀公司因業務繁忙,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上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在申報期限截止的隔一天,就到國稅局去補辦了結算申報的手續。上年度因電影票房賣座,神滅公司要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2,000萬元,但是國稅局人員說,因為神滅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結算申報,所以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還要再繳應納稅額的10%做為滯報金,也就是還要再補繳200萬元。神滅公司不滿,主張只是晚一點申報,為什麼罰那麼多?

 

答:

神滅之刀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喔!滯報金制度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準時提出申報,對違反作為義務的納稅人所為的制裁,以促使稽徵機關可以及時核定及徵收稅捐而設計,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的可能與必要。

 

7812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對於已經補辦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一律以核定應納稅額的10%為處罰,而且沒有合理最高額的限制,已經被司法院在95915日以釋字第616號解釋文認定逾越處罰的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所違背,應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所以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在96711日修正為營利事業超過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已於接獲稽徵機關所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一律視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所得稅法明定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因此國稅局雖然對於神滅之刀公司沒有在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可以加以處罰,但是處罰的滯報金不能超過3萬元喔! (10911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8月12日 星期五

【課我奢侈稅合理嗎?】(314)

 

案例:

老張在10771日把30年前繼承的風水寶地賣給了老王,但後來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於10812日解除契約,老張並在131日重新取回風水寶地。一段時間後小陳表示願意購買,於是老張和小陳在108121日完成買賣。此時國稅局跳出來表示,因為老張持有風水寶地未滿1年(108/1/31~108/12/1)就出售,所以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老張滿頭問號,因為解除契約後又再出售,都沒有賺錢了還要課奢侈稅,合理嗎?

 

答:

這並不合理!首先,過去因為土地及房屋短期交易稅負偏低、甚至沒有稅負,所以房地的短期交易盛行,造成有心人加以利用炒作房、地價,並影響物價上漲,立法者為了遏止這種情形,訂定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其中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和基地以及依法可以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都要課稅。而持有期間2年的認定,依據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是完成移轉登記的當天開始,到後來訂定買賣契約那天為止。

 

然而買賣不可能每件都很順利,如果有解除契約後又再出售的情形時,持有期間要怎麼認定呢?最高行政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規定的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參酌財政部100101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0990號函釋認為,如果出賣人取回原有不動產是透過法院的調解,而取回移轉登記時是以「調解移轉」的原因登記,那麼持有期間的認定,就要將原先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與完成移轉登記後再次出售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以本件的案例來說,持有期間就要從老張最早取得風水寶地的那天開始算,也就是10771日的30年前即7771日,再加上移轉登記後與小陳訂約以前的期間,很明顯老張持有風水寶地長達30年以上,當然就不符合特銷稅條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規定了。

 

附帶一提,因為案例中老張還要額外賠償老王,並沒有故意用解除契約的方式規避奢侈稅獲得利益,所以也不算短期炒作房地產的情形,因此國稅局對老張課徵奢侈稅是不合理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參照,109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2年8月5日 星期五

【氣氛正熱烈超時一下,錯了嗎?】(307)


 

案例:

N黨替所屬候選人舉辦封路造勢活動,當天人潮洶湧活動滿滿且氣氛熱烈。晚上940分的時候,選舉委員會的監察小組到現場告知N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40條、第56條規定造勢活動只能到10點,然而10點時活動並沒有結束,監察小組立刻以口頭勸止;1020分時活動仍在進行,於是監察小組即開立書面制止,最後活動在10點半時結束。後來選舉委員會認定N黨共有2次違規行為,分別處罰50萬元,合計100萬元的罰鍰。N黨認為連續處罰的間隔太密集而且侵害了集會遊行權,這合理嗎?

 

答:

N黨的主張是無理由的!憲法第14條、第17條固然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和參政權,但憲法第22條、第23條也說權利的行使並不是毫無限制,所以選罷法第40條、第56條規定一天之中選舉活動的時間為上午7點到下午10點,就是為了調和參政權、集會遊行權行使的自由,以及人民居住安寧的社會秩序。選舉造勢常常以集會遊行的方式進行,但集會遊行並不僅限於選舉相關活動,所以兩者的目的並不相同,既然N黨今天活動的目的是在選舉造勢,那當然要受到選罷法關於活動時間的限制。

 

另外依照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的規定,對於違反活動時間的情形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制止不聽的話可以連續處罰。案例中N黨被監察小組以書面制止了2次,所以選舉委員會認定N黨有2次的違規行為,分別裁罰50萬元,合計100萬元的罰鍰並沒有違反選罷法的規定。

 

至於監察小組在20分鐘內連續認定的部分,有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如果違規事實一直存在而且對於公益或公共秩序有影響,主管機關可以藉由舉發違規事實的次數,作為認定違規的次數,而對此種行為的重複處罰,並不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是以「經制止不聽」作為區別違規次數的標準,而且基於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的目的,考量在法定競選活動日數內每日不可以從事競選活動時間有限等特性,在短時間內連續認定自然有必要性以及實效性,所以沒有間隔過密導致處罰過當或重複處罰的問題,因此N黨的主張是沒有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48號判決參照,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