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 星期五

【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發生效力?】(331)


案例:

陳小庭因為闖紅燈違規行為被交通員警當場舉發,後來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郵寄到陳小庭的住所地,但是沒有人接收,所以在109318日用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陳小庭住所地附近的郵局。陳小庭多日後前往郵局領收,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這份裁決書什麼時候發生送達效力?

 

答:

交通事件裁決書屬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決書的寄存送達從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之日起就發生效力了。

 

各類行政行為,應該以文書讓人民知悉者,均必須依有關送達規定為之,以保障人民受合法通知的權利,以利人民決定是否要做必要的救濟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可知,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同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參照)均無法完成送達時的輔助、替代手段,該條規定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就發生送達效力。對這樣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就整體來看,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沒有違背憲法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把行政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寄存送達效力起算日混淆了!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有關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可不慎喔!。

 

所以,本件交通事件裁決書從109318日就發生送達效力,陳小庭如果要提起行政救濟,要注意起訴期間有無逾期喔!(109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

72

(1)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2)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3)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73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2)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74

(1)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行政訴訟法

73條第3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797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109112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