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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法規本身可以作為確認訴訟的標的嗎?】(346)

 

案例:

阿榮為某地檢署檢察官,並擔任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檢審會)的委員。某年法務部以檢審會的會議決議及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的規定,就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等人事調升案,決定由檢審會先提出職缺人數1.5倍人數的人選作為入圍名單,再提供給法務部部長圈選核定。阿榮卻認為該規定已經超越了法官法第90條的授權範圍,審議程序及人事決定違法,因此向行政法院提起依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由檢審會針對調升案提出擬派職缺1.5倍的人選供法務部部長圈選的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阿榮提起此一確認訴訟有沒有理由呢?

 

答:

答案是沒有理由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提起確認訴訟的類型總共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3種。其中關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訴訟」,所指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是指具體特定的生活事實中,發生人與人間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人對物的公法上利用關係。行政法上雖然有因為法規規定,或因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等成立的法律關係,但是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因為都不是法律關係本身,所以不能以其有沒有存在來作為確認訴訟的標的。

 

本小故事中,阿榮雖然主張與法務部間,因為檢審會依據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就調升案提出擬派職缺1.5倍人數的人選,供法務部部長圈選,已經發生法律關係。然而檢審會只是法務部的內部單位,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而且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的規定,僅僅是升遷人事案作成決定前,法務部內部審議程序的一部分,還沒有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亦即檢審會所提人事案之人選經部長圈選後,還須經審議決議,而且要等到部長核定公告後,那時才會發生效力。況且,審議規則的規定並不是法律關係本身,所以阿榮不可以此作為確認訴訟的訴訟標的,阿榮提起本件的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是沒有理由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86號判決參照,110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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