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未經會勘,就登錄為歷史建築?】(291)


 

案例:

武大俠某日行經位於高雄市鹽埕區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七賢營業所及倉庫(下稱七賢營業所),深深被該建築物外觀的古色古香所吸引,乃向高雄市政府提報登錄為「文化景觀」。隨後,經過高雄市文資審議委員會(簡稱)的討論,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改登錄為「歷史建築」。然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登入為「歷史建築」的經過,都沒有請專家學者到現場勘查,認為政府草率行事,這樣的程序應該不合法。請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有道理。本案情況,高雄市政府並沒有針對七賢營業所進行「現場勘查」,就將該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本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歷史建築」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的文化、藝術價值,應要保存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登錄為歷史建築」這個行為應為公權力的行使,程序上應該要嚴謹,才能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

 

本案中,高雄市政府如果認定七賢營業所為具有文化藝術價值,應該要遵守「登錄為歷史建築」的程序要求,依照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要先進行「現場勘查」,才能由委員們進行討論後做出決定。換句話說,應該要先由專家學者們到現場就「建築物的本體」進行觀察跟分析,將蒐集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們進行討論,這樣的程序,才是符合「登錄為歷史建築」應該要有的程序要求。

 

可是呢,本案中高雄市政府未經上開法定程序,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登錄為「歷史建築」,就不符合上面所說的「正當行政程序」,的確是有違法的情況。所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85號判決參照,1098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9月17日 星期五

【積欠勞工保險費,會不會被退保?】(300)

 

案例:

林小秋最近因她所服務的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二個月沒發薪水,9月孩子開學又須繳學費和一堆費用,蠟燭兩頭燒,索性就先不繳納勞保費,想等發薪水後再補繳,這樣她會被勞保局退保嗎?

 

答: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指雇主)逾期繳納保險費者,規定保險人(指勞保局)於15天法定寬限期間經過後,應加徵滯納金,若於加徵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應依法訴追,並自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發生暫行拒絕給付之效力,但並未規定勞保局得以未繳納保險費,就將被保險人退保。

 

依照92514日修正目前已失效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雇主如有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清償仍未清償者,勞保局得逕予退保。惟此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宣告違憲,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於971225日修正全文時已刪除上開規定。

 

林小秋雖因經濟困難而暫不繳納勞保費,雖不會被退保,但在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前,如有保險事故發生,勞保局會暫時拒絕保險給付,必須於繳清費用後才可補申請保險給付。(1099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9月10日 星期五

【應保存的會計憑證遺失,要被處罰?】(255)


 

案例:

唐唐公司是一家製造工具機並出售的老公司,因為業績不錯,廠區及辦公區因應擴大而搬遷過幾次。民國1055月國稅局在查核唐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求唐唐公司提供1005月到同年10月期間的會計憑證以供查核。唐唐僅提出帳簿,但銷售的發票存根卻已遺失,只好向顧客索取發票收執聯的影本來充當銷售憑證。後來國稅局以唐唐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處罰唐唐公司這段期間未保存憑證總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的5%罰鍰計50萬元。唐唐公司不滿,主張其已提出發票收執聯影本,為什麼還要被罰?

 

答:

唐唐公司的主張有道理,因為唐唐公司的帳簿記載明確,也沒有逃漏稅捐的問題,而且在國稅局進行裁處之前已經提出與發票存根相當的證明,應當不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要裁處5%行為罰的處罰範圍。

 

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所以規定,交易雙方有義務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違反者就會被處以憑證總額5%罰鍰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交易前後手的稽徵資料能夠確實,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如果營利事業確實已經給與或取得憑證,而且帳簿記載明確,縱使憑證的正本因故遺失,營利事業已提出相當的證明,就已經符合上開立法目的,而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的義務,自然不應該被處罰。

 

財政部84726日台財稅字第84163771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須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始得免除相關處罰,已經被司法院大法官在9759日以釋字第642號解釋認定違憲,從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所以國稅局不能以銷售的發票存根遺失而處罰唐唐公司喔!(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分數怎麼差那麼多?】(282)


 

案例:

小陳自法律系畢業後隨即參加律師考試,在律師考試的第二試(註)只差1分就及格了,小陳向考選部提出成績複查後發現,勞動社會法科目中第1題第1小題兩次評閱的分數分別是14分、3分,差距已經達到該小題20分配分的3分之1以上,但卻沒有依據閱卷規則開啟第3閱,提起救濟後才知道,考選部認為要啟動第3閱是整個大題在兩次評閱後相加的總分差距達3分之1以上,而不是單一小題相差3分之1就要開啟第3閱,小陳不禁質疑限縮這個開啟標準真的合理公平嗎?

 

答:

這並不合理!律師考試第二試的評分是採分題平行兩閱,以案例中小陳的情形來說,勞動社會法科目的第1題會由2位閱卷委員分別評分,再以2位委員評分總和的平均作為該題的成績,如果2位委員的分數相差達3分之1以上時,就需要請第3位委員來評分,也就是所謂的第3閱,在第3位委員評分後,會以給分相近的2位委員的平均分數作為成績;如果3位委員的分數差距相同時,就會以3位委員總和的平均作為該題的成績,這種評分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盡量保持客觀,消除閱卷委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如果題目中有小題的時候要怎麼辦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題目中的小題有分別配分時,這個時候各個小題是具有獨立性而且適合以各小題為範圍分別評分,閱卷規則也規定,各小題分別有配分的時候,應該要把評定的分數寫在該小題下面。所以呢,律師考試既然為了追求客觀公平而採取分題平行兩閱的方式,那麼閱卷規則中有關開啟第3閱的規定也應該要適用於有分別配分的各小題裡面,換句話說,案例中小陳的勞動社會法第1大題第1小題的分數分別被評為14分、3分,差距已經達到該小題20分配分的3分之1以上,因此考選部應該要啟動第3閱,在第3位委員評閱後才能計算小陳的總成績,並作成考試及格與否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參照,1097月編寫)

 

:現行律師考試分二階段測驗,第1試採測驗式試題(選擇題),通過才能進入第2試,而第2試是採申論式試題,達到及格標準後才算整個考試及格。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