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武大俠某日行經位於高雄市鹽埕區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七賢營業所及倉庫(下稱七賢營業所),深深被該建築物外觀的古色古香所吸引,乃向高雄市政府提報登錄為「文化景觀」。隨後,經過高雄市文資審議委員會(簡稱)的討論,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改登錄為「歷史建築」。然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登入為「歷史建築」的經過,都沒有請專家學者到現場勘查,認為政府草率行事,這樣的程序應該不合法。請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有道理。本案情況,高雄市政府並沒有針對七賢營業所進行「現場勘查」,就將該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本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歷史建築」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的文化、藝術價值,應要保存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登錄為歷史建築」這個行為應為公權力的行使,程序上應該要嚴謹,才能避免人民的財產權受到公權力的侵害。
本案中,高雄市政府如果認定七賢營業所為具有文化藝術價值,應該要遵守「登錄為歷史建築」的程序要求,依照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2項授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要先進行「現場勘查」,才能由委員們進行討論後做出決定。換句話說,應該要先由專家學者們到現場就「建築物的本體」進行觀察跟分析,將蒐集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們進行討論,這樣的程序,才是符合「登錄為歷史建築」應該要有的程序要求。
可是呢,本案中高雄市政府未經上開法定程序,就決定將七賢營業所登錄為「歷史建築」,就不符合上面所說的「正當行政程序」,的確是有違法的情況。所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85號判決參照,109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條第1款第2目(現行條文105.07.27)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第15條第2項(行為時條文100.11.09)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3條(行為時條文95.01.12)
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
三、辦理公告。
四、直轄市、縣 (市) 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2項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歷史建築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三、辦理公告。四、直轄市、縣(市)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文資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古蹟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亦有相同規定),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訂定公告之「歷史建築登錄作業」規定:「……(二)歷史建築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1、籌組專案小組會勘:由業務科提供文資委員人選3-5位,簽陳本局長官核定專案小組,現場會勘若作成登錄建議,則召開文資審議委員會議……。」準此可知,登錄歷史建築之審查,必須遵守上開法定程序,且依其所列順序,須先踐行現場勘查後,才能進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如此始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蓋建造物是否具備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例如具有何種歷史文化價值、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或有何種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均須由專家學者透過建造物本體之直接觀察、分析,經實地實物調查所蒐集之資訊,才能提供審議會較正確之會議資料。是以,在登錄歷史建築處分之行政程序中,除須由適當組織審議外,基於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依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主管機關尚須踐行現場勘查之特別行政程序,始得作成准否登錄之行政處分,故倘未依規定踐行現場勘查之法定程序者,所為登錄處分即有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