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分數怎麼差那麼多?】(282)


 

案例:

小陳自法律系畢業後隨即參加律師考試,在律師考試的第二試(註)只差1分就及格了,小陳向考選部提出成績複查後發現,勞動社會法科目中第1題第1小題兩次評閱的分數分別是14分、3分,差距已經達到該小題20分配分的3分之1以上,但卻沒有依據閱卷規則開啟第3閱,提起救濟後才知道,考選部認為要啟動第3閱是整個大題在兩次評閱後相加的總分差距達3分之1以上,而不是單一小題相差3分之1就要開啟第3閱,小陳不禁質疑限縮這個開啟標準真的合理公平嗎?

 

答:

這並不合理!律師考試第二試的評分是採分題平行兩閱,以案例中小陳的情形來說,勞動社會法科目的第1題會由2位閱卷委員分別評分,再以2位委員評分總和的平均作為該題的成績,如果2位委員的分數相差達3分之1以上時,就需要請第3位委員來評分,也就是所謂的第3閱,在第3位委員評分後,會以給分相近的2位委員的平均分數作為成績;如果3位委員的分數差距相同時,就會以3位委員總和的平均作為該題的成績,這種評分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盡量保持客觀,消除閱卷委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如果題目中有小題的時候要怎麼辦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題目中的小題有分別配分時,這個時候各個小題是具有獨立性而且適合以各小題為範圍分別評分,閱卷規則也規定,各小題分別有配分的時候,應該要把評定的分數寫在該小題下面。所以呢,律師考試既然為了追求客觀公平而採取分題平行兩閱的方式,那麼閱卷規則中有關開啟第3閱的規定也應該要適用於有分別配分的各小題裡面,換句話說,案例中小陳的勞動社會法第1大題第1小題的分數分別被評為14分、3分,差距已經達到該小題20分配分的3分之1以上,因此考選部應該要啟動第3閱,在第3位委員評閱後才能計算小陳的總成績,並作成考試及格與否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參照,1097月編寫)

 

:現行律師考試分二階段測驗,第1試採測驗式試題(選擇題),通過才能進入第2試,而第2試是採申論式試題,達到及格標準後才算整個考試及格。

 

相關法規:

典試法

1條第2

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25    1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閱卷規則

1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6

閱卷以單閱為原則;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有委員二人以上評閱者,得視科目性質採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

 

7條第3項、第4項、第7

(第3項)採平行兩閱時,各題評閱分數及總分均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二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

(第4項)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第7項)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節錄)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係採單閱為原則,採分題平行兩閱較之更為慎重。分題平行兩閱以兩閱之平均為該題之成績,並規定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上時,得另請第3位閱卷委員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2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3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3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顯係為儘量消弭個別委員之主觀因素,力求評分之客觀公允而為之設計。是採分題平行兩閱分數相差在該題題分3分之1以下者,應屬閱卷規則容許之差異範圍。關於試題含有子題且各子題分別有配分者,應認各該子題具有獨立性而適於以該子題為範圍分別評分,且依閱卷規則第7條第7項明定,上開情形於評閱時應將各子題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足令各子題均有明確且顯可區辨之評閱分數,是分題平行兩閱既以追求評分客觀公允為目的,自應認該條第4項有關開啟第3閱之「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規定,亦適用於已分別配分之各子題,易言之,即該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子題配分3分之1以上時,亦得另請第3位閱卷委員評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