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幾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改革,然而在某些重大議題上不只行政、立法兩院意見不同,甚至立法院中同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意見也有分歧,因此就有立法委員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提案交由公民投票決定。然而在現行的政府體制下,關於政策的提出及形成是屬於行政院的權限,所以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賦予立法院得將重大政策的爭議交由人民投票決定,是不是侵害了行政院的權限,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
答:
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並沒有侵害行政權,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的情形。憲法第2條雖規定主權在民,但按照憲法的設計,我國是採代議民主,也就是由公民選出代表,組織議會,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監督政府。所以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是立法院,由選舉出的立法委員組織而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行政院則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
再從憲法第17條、第136條的規定來看,創制、複決是人民的權利,人民透過這兩個權利,來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公民投票法就是提供人民行使這兩個權利的實質管道。因此公民投票案是以人民提出為原則,但因為我國是採代議民主,由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監督政府。依照過去司法院的解釋(註),對國家重要政策的形成或變更立法院也有參與決策之權。因此公民投票法關於立法院就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可以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人民公投的規定,是在代議民主賦予立法院權責的框架內,且不違反權力分立下,就重大政策的爭議,如果有必要,得直接交由人民決定。所以,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或侵害行政院的權限而導致權力失衡。(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參照,109年6月編寫)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