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 星期五

【立法院權力過大?】(273)

 

案例:

近幾年來政府積極推動改革,然而在某些重大議題上不只行政、立法兩院意見不同,甚至立法院中同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意見也有分歧,因此就有立法委員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提案交由公民投票決定。然而在現行的政府體制下,關於政策的提出及形成是屬於行政院的權限,所以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賦予立法院得將重大政策的爭議交由人民投票決定,是不是侵害了行政院的權限,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

 

答:

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並沒有侵害行政權,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的情形。憲法第2條雖規定主權在民,但按照憲法的設計,我國是採代議民主,也就是由公民選出代表,組織議會,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監督政府。所以我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是立法院,由選舉出的立法委員組織而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行政院則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

 

再從憲法第17條、第136條的規定來看,創制、複決是人民的權利,人民透過這兩個權利,來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公民投票法就是提供人民行使這兩個權利的實質管道。因此公民投票案是以人民提出為原則,但因為我國是採代議民主,由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監督政府。依照過去司法院的解釋(),對國家重要政策的形成或變更立法院也有參與決策之權。因此公民投票法關於立法院就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可以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人民公投的規定,是在代議民主賦予立法院權責的框架內,且不違反權力分立下,就重大政策的爭議,如果有必要,得直接交由人民決定。所以,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或侵害行政院的權限而導致權力失衡。(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參照,1096月編寫)

 

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

 

相關法規:

憲法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136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公民投票法

2條第1項、第2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15條第2項(現行法,10713日修正公布)

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16條第1項(歷史條文,921231日公布)

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司法院釋字第645第197711日公布)

公民投票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