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神滅之刀公司因業務繁忙,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上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在申報期限截止的隔一天,就到國稅局去補辦了結算申報的手續。上年度因電影票房賣座,神滅公司要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2,000萬元,但是國稅局人員說,因為神滅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結算申報,所以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還要再繳應納稅額的10%做為滯報金,也就是還要再補繳200萬元。神滅公司不滿,主張只是晚一點申報,為什麼罰那麼多?
答:
神滅之刀公司的主張是有道理的喔!滯報金制度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準時提出申報,對違反作為義務的納稅人所為的制裁,以促使稽徵機關可以及時核定及徵收稅捐而設計,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的可能與必要。
而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對於已經補辦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一律以核定應納稅額的10%為處罰,而且沒有合理最高額的限制,已經被司法院在95年9月15日以釋字第616號解釋文認定逾越處罰的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所違背,應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所以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在96年7月11日修正為營利事業超過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已於接獲稽徵機關所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一律視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所得稅法明定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因此國稅局雖然對於神滅之刀公司沒有在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可以加以處罰,但是處罰的滯報金不能超過3萬元喔! (109年1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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