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有關取得日如何認定?】(360)


 

案例:

阿忠在100年間承買眷村改建的住宅房屋1戶,已付買賣價款,也搬進去住了,但因法令的限制,當時沒有辦法辦理過戶登記。直到1053月間阿忠才順利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在同年10月間,卻因故出售該房屋(含坐落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國稅局以阿忠出售該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核定補徵稅款。阿忠主張該屋是100年間買的,根本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有理由嗎?

 

答:

關於房屋(含坐落的土地)買賣產生的所得稅,先前的規定是房屋要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而土地則是免稅。但104624日新修訂的所得稅法規定,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再賣出時,房屋和土地應合併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為方便納稅義務人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的交易所得,特別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其中明確規定房屋和土地的「取得日」、「賣出日」認定,是以所取得、所出售的房屋、土地,經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與民法關於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採取登記主義的制度是相符合的。

 

本案阿忠在1053月間,經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該戶房地所有權,在同年10月間賣出,完成賣出移轉登記,是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1102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獎金算工資嗎?雇主擅自調降勞工獎金違法?】(376)

案例:

東東公司於109年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業務獎勵規定,調降公司業務獎金金額並減少該季獎金發放。在業務部門工作的阿花非常不滿,認為獎金也算是工資,公司的作法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當地勞動局應對其開罰。請問阿花的主張有道理嗎?

 

答:

阿花的主張究竟有無道理呢?其實業務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應該以該業務獎金的「性質」來作判斷,而不是以發放的「名目」來看。勞基法上所稱「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可以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重點是,工資必須具有「勞務對價性」。也就是說,該工資與勞動之付出具有相當的價值,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之。

 

而本小故事中,業務獎金是公司為了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的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以及是否在職,來決定是否核發及發放的金額,顯然可見該業務獎金並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的「對價」,也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的給與,所以實質上並不屬於工資!

 

因此,阿花認為東東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並沒有道理喔!(1104月編寫)

 

相關法規及解釋:

2023年5月12日 星期五

【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可以全部外聘嗎?】(395)


 案例:

賴老師任職於某國立高中,105年間被檢舉對學生有性騷擾行為,學校依法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並組成5人調查小組,但為避免學校內部人員間有嫌隙或相互袒護,決定調查委員均為外聘。經調查小組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認為賴老師性騷擾行為成立,並建議依法解聘及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學校於10581日經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作成相同處分後通知賴老師。賴老師提起行政訴訟,質疑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學校調查小組的成員,於必要時得部分外聘,學校卻「全部」外聘,這樣合法嗎

 

答:

學校性平會之組成,因事件通常涉及性別意識及相關專業問題,調查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部分成員也應具有專業背景,性平會的組成也須一定的性別比例,為恐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相關專業人力不足100622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乃規定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因此,從文義解釋,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部分」外聘。

 

然因學校性平會在處理校內相關事務時,擔心有相互袒護或利益糾結,造成偏頗之虞,或校內專業人員不足,因此1071228日修正公布之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後段之規定,造成在107127日修法前所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亦得全部外聘

 

修法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本不合法,因法律修正而溯及適用變成合法,是否合理呢?司法實務上也有爭論,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109年度大字第5號作成裁定:民國10712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本法中華民國1071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關於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就修正施行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

 

此見解主要考量,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所要求,也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除非有優於上揭目的之極為重要之公益上目的,才能例外予以規定溯及既往。再者,行政機關所為行政程序還未終結,如法律變更程序規定,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適用新規定;但如行政程序已終結,法律變更新的程序規定,並規定得溯及適用,即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性平會調查小組如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是不能適用新法關於「得全部外聘」之規定。

 

本件賴老師的案例,因學校調查小組在修法前,已於作成調查報告,且經學校據以作成解聘處分,是不能適用新法之規定,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5人均外聘,其組成是不合法的1106月撰寫)

 

相關法規:

2023年5月5日 星期五

【法官,請依法調查審理!】(351)



 案例:

A公民團體長期關注環境保育議題,因故發現海海公司在竹南海岸附近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工程,但施工期間卻並未依照該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設置鯨豚觀察員,經A公民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公民告知函後,主管機關裁處海海公司15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8小時。但A公民團體認為,海海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說明書的行為情節重大,主管機關顯然沒有「依法」作成裁罰,於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料卻遭行政法院以主管機關已經作成裁罰,因此A公民團體「不具備起訴要件」而裁定駁回。A公民團體覺得很奇怪,主管機關有沒有「依法」執行,不是必須經過審理才能夠得知實情嗎?

 

答:

為了環境的保育與永續發展,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當有人想進行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開發行為時,就應該依照機關訂定的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然後再由要從事開發的人也就是法規所稱的「開發單位」,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書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爭點後,轉送予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的50天內,作成通過、不通過、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論」,並公告、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而開發單位在通過審查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自然就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審查結論的要求去切實執行。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裁罰。倘若主管機關因故疏忽或刻意怠於執行處罰,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也可以用書面敘明機關所疏忽執行的具體內容後,告知主管機關。這也就是我們題目所提及的「公民告知函」了。

 

但是如果主管機關仍然不對開發單位作處罰、或是處罰的內容並不合法呢?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還可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嗎?

 

就上面的疑問,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999號裁定認為A公民團體說的沒有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的判斷,同時涉及人民的請求內容和行政法院的審查範圍,主管機關有沒有「依法」執行,是要照人民的主張去決定審查範圍,而人民的主張是否真實,必須經過法院的實體審理才能夠確定。

 

開發行為向來是一把雙面刃,即使是為了推動能源轉型、綠色經濟的「離岸風力」政策,同時也蘊含了破壞海洋生態的環境風險。於此同時,人民與公民團體作為監督政府執行環境保護工作的公益角色就格外重要,為了維護環境資源,推動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法第9條、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都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違法、疏於執行等行為,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況且,對於開發單位沒有切實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及審查結論的行為,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各項規定雖然有「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等各種處置手段可以選擇,但也並不是能任意決定,而是負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目的及界限作成合義務裁量的義務。因此,如果主管機關疏於執行相關的法令,公益團體在以書面告知具體內容後,假使超過60日,主管機關仍然沒有依法執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規定,該公益團體就有起訴請求該主管機關就經過請求的事項依法執行的公法上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在109年度裁字第1999號裁定中進一步說明,在上述藉由引進民眾參與法令執行,監督行政權能夠確實「依法行政」的法律目的下,當A公民團體在經過書面告知60日的程序後提起訴訟,其「主管機關未依法執行」的主張是不是真的、主管機關有沒有有違法等,就應該是訴訟有無理由的問題,行政法院不能在一開始就因機關曾經做成處分,而認為A公民團體不具備起訴的要件,而以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訴訟(1101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