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獎金算工資嗎?雇主擅自調降勞工獎金違法?】(376)

案例:

東東公司於109年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業務獎勵規定,調降公司業務獎金金額並減少該季獎金發放。在業務部門工作的阿花非常不滿,認為獎金也算是工資,公司的作法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當地勞動局應對其開罰。請問阿花的主張有道理嗎?

 

答:

阿花的主張究竟有無道理呢?其實業務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應該以該業務獎金的「性質」來作判斷,而不是以發放的「名目」來看。勞基法上所稱「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可以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重點是,工資必須具有「勞務對價性」。也就是說,該工資與勞動之付出具有相當的價值,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之。

 

而本小故事中,業務獎金是公司為了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的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以及是否在職,來決定是否核發及發放的金額,顯然可見該業務獎金並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就可以必然獲取的「對價」,也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的給與,所以實質上並不屬於工資!

 

因此,阿花認為東東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並沒有道理喔!(1104月編寫)

 

相關法規及解釋:

勞動基準法(109610日修正)

22條第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9條第1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9條第1項或第59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189號判決(要旨)

勞基法上所稱之「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而為觀察,並應就雇主給付予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即給付之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以為判斷,而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而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核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