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朱經營一家商行,專門做進出口貿易的生意。在民國97年間報運進口一批貨物,被海關稽核發現貨物的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的不符,有逃漏稅情事,除被追繳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外,並分別就所漏的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漏稅額,各裁處不同倍數的罰鍰共3件處分。小朱覺得太不合理了,他認為只是一件進口貨物案,怎麼裁處3個漏稅罰,海關處罰太重了,並且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小朱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小朱的主張無理由。因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才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不是一個行為。如果未據實申報以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該併合處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參照)。所以小朱雖然僅填具一張申報單,但在不同欄位申報3種稅捐,符合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所以海關就3個漏稅行為分別裁罰處分,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相關法規:(108年7月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