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填具一份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37)


案例:

小朱經營一家商行,專門做進出口貿易的生意。在民國97年間報運進口一批貨物,被海關稽核發現貨物的實際交易價格與報單申報的不符,有逃漏稅情事,除被追繳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外,並分別就所漏的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漏稅額,各裁處不同倍數的罰鍰共3件處分。小朱覺得太不合理了,他認為只是一件進口貨物案,怎麼裁處3個漏稅罰,海關處罰太重了,並且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小朱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小朱的主張無理由。因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才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不是一個行為。如果未據實申報以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該併合處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參照)。所以小朱雖然僅填具一張申報單,但在不同欄位申報3種稅捐,符合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所以海關就3個漏稅行為分別裁罰處分,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相關法規:1087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


海關緝私條例37條第1項第4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關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三者立法目的不同。依關稅法第16條第1項、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2項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均採申報制,且貨物進口時,應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由海關代徵。雖為稽徵之便,由進口人填具一份進口報單,再由海關一併依法課徵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本院847月份第2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