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水伯民國90年底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79年11月15日修正發布,106年3月2日廢止),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主任,於105年間因過勞病逝於任內。阿水伯的長子打算請求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請問他該向普通法院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還是向行政法院起訴呢?
答: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這個見解可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等解釋。關鍵就在於主張權利的人所依據的法律關係究竟是私法或是公法的規定。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與所屬人員間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曾釋示:「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既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公營事業,為私法人,阿水伯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關係應為私法上契約關係,且「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亦為上開私法契約關係之一部,本件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阿水伯的兒子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