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老伯伯主張自己的父親早在民國50年間就已經在A國有林地上蓋房屋居住,而其父在70年過世之後,房屋就由他繼承,所以他有權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訂定租約。但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欠缺足以證明林老伯伯在58年5 月27日以前在A國有林地占用的客觀事實,林老伯伯的申請與規定不符,而否准他的申請。林老伯伯不服氣,是否可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呢?
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了清理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國有濫墾地,於97年4月23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及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並進行復育造林,以符合森林法第5條之規定,亦即林業的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管處)辦理人民依據該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除了審查確認人民的申請合於該要點及相關規定外,如果因之與人民訂約,將違反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所以,各林管處在決定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所為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的行為,屬於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本題中,主管機關否准林老伯伯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補辦清理訂定租約申請的原處分,具公法性質,林老伯伯不服,可以循序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喔!(107年2月編寫)
森林法
第5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
第2點第3款
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在國有林地內已存在下列占用事實,且能以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認定者,由農委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區管理處)進行補辦清理。……
(三)興設建物、水池、闢為水田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