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我不能分辨顏色就不能當警察嗎?】(248)

 

案例:

阿兩從小對警察職務充滿崇拜,因此長大的志願就是當警察。然而在成長過程中,漸漸發現他對顏色的辨識度不佳,尤其在區別紅、綠色之間有明顯困難,除了造成生活上不便外,也在他報考中央警察大學時,因為辨色力異常而被排除進入就讀。阿兩認為警大設定的入學條件使色盲者不能進入就讀,侵害他公平受教育的機會及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呢?

 

答:

依據憲法規範,對於人民的「受教育權」,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前者明確規定於憲法第21條,使人民向國家請求提供國民教育的權利以及國家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均受到保障;而「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屬於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有別於「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考量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所保障的,僅限學生已經在校接受教育的權利不被恣意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人民因此可以請求學校准許他入學的權利。所以,國民教育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的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的考生入學就讀,並不能認為侵害考生受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除非學校規定的入學條件已經違反平等原則,使人民公平申請入學的權利被不當限制或剝奪,否則不生牴觸憲法第159條規定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的問題。

 

由於中央警察大學的設立是為了培養警察專門人才,期望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服務,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如果學生入學後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的宗旨及教育資源有效運用的目的不符。所以將「無色盲」作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職務的人,是有助於警政素質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的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而且因為警察的工作範圍廣泛,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的需要,色盲者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的正當理由。所以警察大學將「無色盲」作為入學條件,並集中有限教育資源培育適合擔任警察的學生,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規定並無牴觸。本件阿兩的主張無理由。(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銀行被接管,我的存款和金融債券就有保障嗎?】(271)

 

案例:

王老闆在某銀行不僅有存款,還買了此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去年該銀行發生存款戶擠兌現象後,就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王老闆的存款和金融債券就有保障嗎?

 

答: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管會可依據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銀行,接管目的是在整理問題金融機構,杜絕該銀行有繼續舞弊情事,俾其恢復銀行之正常經營能力。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9079日制定時,於第5條第3項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後得運用金融重建基金,全額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及非存款債權。但此條例於94622日修正第4條第5項規定,對於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

 

此項修正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75號解釋認為,存款債務與非存款債務之法律性質究屬不同,且重建基金之設置,在於確保存款人對於金融機構之信心,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立法機關考量重建基金規模有限,為減輕該重建基金之負擔,使重建基金之運用更有效率,修正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7條規定尚無牴觸。

 

故王老闆於該銀行內之存款是受到保障的,但金融債券因非屬存款債權,並不在保障範圍內。 (1096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能跨年度互抵,違反稅法規定?】(264)

 

案例:

阿忠自稱是位理財高手,103104年間他從事海外期貨交易的損益情形:103年有2張期貨契約,一張賺800萬元,另一張賠了1500萬元,淨虧損700萬元;104年也有2張期貨契約,一張賺了2000萬元,另一張賠500萬元,淨獲利1500萬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阿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規定,將海外期貨交易103年度淨虧損700萬元,計入104年度淨獲利1500萬元中扣除,列報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國稅局審查後不准阿忠跨年度扣除損失,核定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為1500萬元,國稅局這樣核定違法嗎

 

答:

一直以來,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只就「國內所得」(即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課稅範圍,但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每個人的所得稅負擔能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941228日特制定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其中「海外所得」(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9911日開始施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所得稅是採年度課稅原則,就損失的扣除限在當年度發生的數額為原則,如果要跨年度扣除損失,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得在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僅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在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才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個人海外所得」中的財產交易所得,沒有跨年度「盈虧互抵」的扣除明文規定。所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指出,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的規定。

 

本案阿忠將海外期貨交易103年度淨虧損700萬元,計入104年度淨獲利1500萬元中扣除,列報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顯然有誤。國稅局不准阿忠跨年度扣除損失,核定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為15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喔!(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

【上班族看過來~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要如何核實減除?】(251)

 

案例:

思思是國內有名的二胡演奏家,目前受僱於待遇福利很好的華聲公司擔綱樂團首席,108年度自該公司領得薪資收入400萬元,但與演出直接相關的個人必要費用都是思思自行負擔,有支付購買表演專用民族傳統服裝50萬元、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的二胡課程訓練費30萬元、購買二胡書籍及更換琴弦、琴弓花了10萬元,另思思為放鬆身心、提升音樂素養,多次出國聆聽外國音樂會也花了40萬元。思思正苦惱400萬元薪資收入只能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但從事時裝模特兒的表姊亞亞告訴她說,108年度起計算薪資所得時可以減除相關必要費用,所以思思花的全部費用可以全額減除了。真的是這樣嗎?

 

答:

107年度以前綜合所得稅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只可以採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下稱扣除額,107年度扣除額是新臺幣20萬元)的方式。108724日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對於減除扣除額方式,因具有徵納兩方便利的效果,所以繼續採行;另又增訂可以採舉證費用核實減除的方式。亞亞思思建議的費用減除方式完整地說應該是「108年度起計算薪資所得,可以就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自行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類必要費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每個人各類費用減除金額不超過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所得稅法做這樣的修正,是依10628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只准許減除定額的扣除額,沒有考量不同薪資所得人支付的必要費用會有差異,這樣的規定過於簡化,對於因為工作必須支出較高費用的人,不許他們在必要費用超過扣除額時,可以採取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確實會產生適用上的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是有違背的。

 

思思108年度計算薪資所得,可以減除的必要費用(各類不得超過400萬元的3%12萬元限額)有:購買表演專用民族傳統服裝50萬元,屬於「職業專用服裝費」,可減除12萬元;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的二胡課程訓練費30萬元,屬於「進修訓練費」,可減除12萬元;購買二胡書籍及更換琴弦、琴弓花了10萬元,屬於「職業上工具支出」,未超過限額,10萬元全額減除。另思思為放鬆身心、提升音樂素養的出國旅費40萬元,則與提供勞務無直接關係,是不得減除的,所以合計34萬元必要費用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但要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喔。(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