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我不能分辨顏色就不能當警察嗎?】(248)

 

案例:

阿兩從小對警察職務充滿崇拜,因此長大的志願就是當警察。然而在成長過程中,漸漸發現他對顏色的辨識度不佳,尤其在區別紅、綠色之間有明顯困難,除了造成生活上不便外,也在他報考中央警察大學時,因為辨色力異常而被排除進入就讀。阿兩認為警大設定的入學條件使色盲者不能進入就讀,侵害他公平受教育的機會及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呢?

 

答:

依據憲法規範,對於人民的「受教育權」,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前者明確規定於憲法第21條,使人民向國家請求提供國民教育的權利以及國家有提供國民教育的義務,均受到保障;而「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屬於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有別於「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考量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權利」所保障的,僅限學生已經在校接受教育的權利不被恣意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人民因此可以請求學校准許他入學的權利。所以,國民教育學校以外的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的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的考生入學就讀,並不能認為侵害考生受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除非學校規定的入學條件已經違反平等原則,使人民公平申請入學的權利被不當限制或剝奪,否則不生牴觸憲法第159條規定受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的問題。

 

由於中央警察大學的設立是為了培養警察專門人才,期望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服務,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如果學生入學後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的宗旨及教育資源有效運用的目的不符。所以將「無色盲」作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職務的人,是有助於警政素質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的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而且因為警察的工作範圍廣泛,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的需要,色盲者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的正當理由。所以警察大學將「無色盲」作為入學條件,並集中有限教育資源培育適合擔任警察的學生,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規定並無牴觸。本件阿兩的主張無理由。(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

7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1

(受教育之權義)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2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59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司法院釋字第626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9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7點第2款及第8點第2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