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偉為中正國防預備學校高中部1年級學生,因考試舞弊遭查獲,經學校核定「輔導轉學」至其他私立高中就讀,阿偉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質疑「輔導轉學」的合法性。然而,阿偉擔心假設等到法院確定判決撤銷「輔導轉學」的核定處分,原校早已開學,到時候他將無法銜接原本軍事教育課程,更恐因年齡問題,原校將會拒絕他轉學入校繼續就讀等問題。所以阿偉先向法院聲請停止「輔導轉學」核定的執行,使他可以先保有原校學籍,在原校繼續就讀。請問阿偉的主張有沒有理由?
答:
本案阿偉的情況並沒有符合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關於「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的要件。所以本案「輔導轉學」核定的執行,沒有停止的必要。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打官司的目的就在尋求行政法院保護他們的權利,以本案來說,阿偉質疑學校「輔導轉學」的合法性,希望法院撤銷該核定處分,保障他在原校之學籍。一般而言,訴訟程序必須保障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及實體上的權利,所以往往耗費時日,在判決確定前的漫長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損害可能已從「危險」成為「實害」,已經發生的實害也可能擴大或加重,或判決作成時已無救濟實益(原校早已開學、課程早已進行)。因此,依個案情形,在行政法院作成常規的救濟前,有時需要透過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先採取一定措施,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停止執行」則為其中一種。
行政機關作的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所以,當事人會在常規救濟前,先阻止處分或效力之發生,以排除其不停止帶來的不利益,則可聲請停止執行。而就「裁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要件,行政法院必須審查:(1)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2)是否有急迫情事?(3)是否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如果未符合(1)(2)(3)要件,則無停止的必要。
以本案來說,阿偉既然經原校「輔導轉學」至其他私立高中就讀,對於阿偉「就讀高中的權益並未有重大影響」。而且,所謂「轉學」,是指學生自原就讀的學校轉到他校就讀,新學校承認學生在原來舊學校修習之年限及學分數,學生只要在新學校修習不足的學分數即可,原校已就讀的學籍仍然存在。所以,假設將來法院確定判決撤銷「輔導轉學」的核定處分,阿偉「即得回復原為原校學生之身分及學籍」,並沒有難以回復的損害等情事。
再就原校即中正國防預備學校所核發的「轉學證明書」來看,阿偉在原校就讀期間所修習的學分科目,與一般高中大致相同,並「沒有別於一般高中教育的軍事教育課程」。所以「輔導轉學」核定的執行,對於阿偉來說,並沒有日後將發生無法銜接軍事教育課程,而有難以回復損害的情形。
雖然原校即將開學,對於阿偉來說有急迫情事,然而,阿偉就讀高中的權益並沒有重大影響,且阿偉所修習之軍事教育課程在兩校也無差別,將來若阿偉勝訴,即得回復成為原校學生身分及學籍,也不會有年齡限制,或原校將會拒絕他轉學入校繼續就讀的問題。
所以,本案並沒有阿偉所說有「無法銜接原本軍事教育課程」、「年齡問題恐遭原校拒絕轉學入校續讀」及「嚴重影響阿偉就讀軍事學校的權利」等情形,難怪阿偉聲請停止「輔導轉學」核定的執行,會被法院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90號裁定參照,109年7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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