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健伯原本是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之襄理,已在99年退休,107年7月卻收到土地銀行來函通知,該行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將依財政部107年6月29日台財庫字第10700624450號函及行政院107年6月29 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283051號函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
」(下稱新優存改革方案)辦理。阿健伯知道新優存改革方案的利息減少,非常不高興,想提起訴訟,他應該向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呢?
答:
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闡明:「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至於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即法人董事),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所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如依公司法設立,其與所屬人員之法律關係,除非有公司法第27條情形外,應為私法關係。
土地銀行雖然是依據財政部或內政部之新優存改革方案辦理,但因土地銀行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阿健伯如非屬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情形,則他與土地銀行間即為私法上的法律關係,故阿健伯如不服土地銀行所檢送財政部及內政部上揭函文,通知所有退休人員適用新優存改革方案,仍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110年1月撰寫)
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