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土地銀行砍退休員工優惠存款,我該向何法院救濟?】(344)

 

案例:

阿健伯原本是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之襄理,已在99年退休,1077月卻收到土地銀行來函通知,該行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將依財政部107629日台財庫字第10700624450號函及行政院107629 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283051號函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 」(下稱新優存改革方案)辦理。阿健伯知道新優存改革方案的利息減少,非常不高興,想提起訴訟,他應該向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呢?

 

答:

司法院釋字第305號解釋闡明:「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至於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即法人董事),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所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如依公司法設立,其與所屬人員之法律關係,除非有公司法第27條情形外,應為私法關係。

 

土地銀行雖然是依據財政部或內政部之新優存改革方案辦理,但因土地銀行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阿健伯如非屬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情形,則他與土地銀行間即為私法上的法律關係,故阿健伯如不服土地銀行所檢送財政部及內政部上揭函文,通知所有退休人員適用新優存改革方案,仍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1101月撰寫)

 

相關法規:

司法院釋字第305解釋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60年度裁字第232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81 1002日)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93號裁定

按國營金融機構既為私法人,而非行政機關,與旗下所屬職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者;則國營金融機構以函文檢送主管機關之函通知各退休人員關於新優存改革方案內容,即非屬國營金融機構本於行政機關地位而對其所屬職員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屬行政處分,雙方間如有爭議,核屬私法上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