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 星期五

【太扯了!請生理假還要證明嗎?】(285)


 

案例:

曉萍在A公司擔任作業員,她向A公司請生理假時,A公司要求她必須回到公司驗試紙,以證明她是真的因為生理問題請假,但曉萍看過法律宣導有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而且受僱者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更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問曉萍說的對嗎?

 

答:

是的,曉萍說的很正確。憲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是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而制定,為促進工作平等,該法第14至第20條規範了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安胎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津貼制度、哺乳時間、育嬰減少工時及家庭照顧假等各項措施。其中,基於女性生理上特殊性之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有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所以請生理假是曉萍依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

 

至於請生理假要不要提出證明文件,本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原規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0條請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是後來為了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立法院於103116日修正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為申請生理假,排除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的見解就認為:雇主對於請生理假的女性受僱者要求她到公司驗試紙,是一種以探究隱私手段,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的行為,明顯阻礙生理假的申請,已經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所稱雇主對請生理假的人作成「其他不利處分」的要件。換句話說,現在A公司不能要求女性員工到公司「驗試紙」做為證明才准假,否則A公司即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罰A公司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A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1097月編寫)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

1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14條第1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1

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1)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2)

38

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13

現行條文(103116日修正發布)

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史條文

受僱者依本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立法理由已載「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等語,佐以生理假是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之一,因此,女性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雇主將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請假者之全勤獎金、考績,固屬不利待遇,雇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之申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乃屬前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不利處分,方足以落實促進工作平等之規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