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強是「一定強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在105年2月辦理歇業及解散清算程序。「一定強公司」清算債權分配表中可供分配財產130萬元,而優先債權包括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但漏列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30萬元),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另廠商好佳在公司申報普通債權50萬元。阿強優先償還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剩下50萬元全數清償給好佳在公司後,已無剩餘財產,遂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登記,辦理解散。嗣後,A國稅局以阿強的清算分配不合法,向阿強發函通知繳納30萬元的營業稅債權,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阿強很不服氣,主張「一定強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而且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阿強的訴求,有無理由?
答:
阿強的訴求無理由。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罰鍰不準用同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的規定,也就是罰鍰的債權不是優先債權,僅為普通債權的性質。在阿強的清算債權分配表中,正確的分配方式為,可分配財產130萬元優先減除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營業稅債權30萬元後,剩餘財產50萬元,因不足以清償所有的普通債權80萬元(即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及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所以將剩餘財產50萬元,依B稅捐處及好佳在公司之普通債權比例,分別清償B稅捐處18.75萬元(50×3/8=18.75)、好佳在公司31.25萬元(50×5/8=31.25),列示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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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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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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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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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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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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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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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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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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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稅局營業稅債權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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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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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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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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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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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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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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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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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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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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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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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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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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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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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阿強誤將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同列為優先債權予以分配,並漏未優先分配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以致此部分全未受分配,又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錯誤優先分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49條的規定,清算分配不合法,清算未實質完結,阿強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應負繳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