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 星期五

【與神同在--自用住宅,我家的神住不行嗎?】(232)


案例:
大雄最近賣了他所有坐落在小叮噹社區內的1間住宅透天厝(含土地1),該房子出售前幾年都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紀錄,自己也遷入都辦好戶籍登記。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大雄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被地方稅務局查得該房屋全棟設有普濟宮,是供里鄰隨喜進香祭拜的家庭神壇,宮主大雄也沒有住在該房子,所以就用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大雄質疑他在自己的房子內,供奉護佑家人鄰里的神明,而且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的法律規定,為什麼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答:
財政部723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說明,供作神壇使用房屋的座落土地,不是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不可以依同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現仍收錄於土地稅法108年版法令彙編)
依照87710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460號解釋意旨,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雖然沒有進一步明文規定「住宅」的定義,但是適用法規仍應受事物本質的內在限制。依通常一般觀念,大家所稱的「住宅」,是指提供人們日常居住、生活作息使用,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外觀上具備基本生活功能設施,單純屬於居住人管理運用的空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財政部723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內容,是主管機關在適用土地稅法第9條,就「住宅」的意義依法所作的消極性解釋,符合土地稅法的立法目的,沒有超過住宅概念的本質。
大雄的房屋全棟面積都是供作神壇使用,完全沒有一般觀念所知「住宅」的本質,經稅捐稽徵機關人員詳予說明後,大雄欣然接受繳納這次按一般稅率核課的土地增值稅。(1092月編寫)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
9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34條第1項前段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財政部72314日台財稅字第31627號函釋
(現仍收錄於土地稅法108年版法令彙編)
要旨:出售供神壇使用之土地不得按優惠稅率計課
全文內容:×××出售所有××××段土地,既經查明其地上第四層公寓式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得依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司法院釋字第460(87710日公布)
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宗教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同條後段並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其減免標準及程序。同法第九條雖就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設有明文,然其中關於何謂「住宅」,則未見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三一六二七號函所稱「地上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乃主管機關適用前開規定時就住宅之涵義所為之消極性釋示,符合土地稅法之立法目的且未逾越住宅概念之範疇,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又前開函釋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均有其適用,復非就人民之宗教信仰課予賦稅上之差別待遇,亦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