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天啊!滯納金的部分還要加徵利息,太過份了吧!】(129)


案例:

小江的爸爸是一位大地主,在生前2年即民國96年贈與小江一塊土地,並未申報贈與稅,後來被國稅局查獲後,以小江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200萬元,小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因超過期限未繳納稅款之半數而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18萬元,並就滯納金加徵滯納利息3,600元。國稅局的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是否合法?

 

答:

國稅局加徵滯納金的部分合法,但對於加徵滯納利息的部分,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依106224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間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額、滯納金均加徵利息,雖然就應納稅額加徵利息的部分與憲法財產權的保障尚未牴觸,但就滯納金加徵利息,則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財產權的保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10610月編寫)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20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

①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②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