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幫爸爸打完人生最後一場仗:兒子能承受訴訟嗎】(110)


案例:

平白是A國立大學教授,為了一圓退休後歸隱田園的夢想,在B縣的郊區買一塊農地並申請蓋農舍,沒想到平白被女學生控告性騷擾數次,後來平白與女學生和解賠償,並經檢察官為1年的緩起訴處分。但是,A國立大學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平白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性騷擾情節重大的情形,決議解聘平白。另一方面,B縣政府認為平白已經有自用農舍,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能申請蓋農舍,而駁回平白的申請。平白對解聘處分及駁回農舍申請處分都不服氣,分別循序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進行中,平白積鬱成疾而死亡,平白的獨生子平凡希望幫爸爸獲得公平正義,請問平凡能承受這2個訴訟嗎?

 

答:

原告於起訴時有當事人能力,但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時,原告的當事人能力即喪失,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原告的訴訟當然停止,由原告的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但如果這個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是專屬於已死亡的原告一身,就不能作為繼承的對象,除有使他人承受訴訟或使訴訟當然終結的特別規定外,就算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仍然欠缺當事人能力,而使這個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就應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這個訴訟。

本題平白提起的2個訴訟,其中駁回農舍申請處分部分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不具有一身專屬性,當平白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平凡可以繼承而聲明承受訴訟。但就解聘處分部分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亦即教師聘任契約只存在於平白及A國立大學之間,就不能作為繼承的對象,所以平凡不能聲明承受這個訴訟,行政法院應以這個訴訟的原告已經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民事訴訟法第168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1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