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 星期五

【天外飛來一筆拆遷補償費】(245)


案例:
丁丁公司所有的廠房因台鐵地下化而被徵收,領取了一筆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丁丁公司認為這筆拆遷補償費是因為廠房被迫拆除所受到損害的填補,應該是損失補償的性質,根本就沒有賺到錢,而且所得稅法中並沒有規定這筆款項屬於「所得」的範圍,所以不需要列入收入課稅。究竟這筆天外飛來的拆遷補償費,該不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呢?

答:
丁丁公司乃是依公司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營利事業,自應依所得稅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該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乃是以公司所有的收入扣除所有的支出為計算基礎,不論是因為自身營業而賺得的營業收入或者是營業以外如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非營業收入,都是營利事業的所得來源,加總成為公司全部的收入之後,扣除所有的支出、成本,就構成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因為土地重劃而領取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不是因公司所營事業產生的收入,而屬於非營業性的所得來源,如果扣減相關之成本費用、損失後仍有餘額,就有繳納稅負的能力,所以應就該筆所得核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丁丁公司雖認為該筆拆遷補償費收入沒有規定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當中,但如前所述,課稅的範圍中只就所得的來源做概括性的規定,並於所得稅法第4條針對免稅規定逐條列舉,而丁丁公司這筆拆遷補償費收入既然沒有在該條所列舉的免稅項目中,自應將該筆拆遷補償費認定為非營業的增益,列為其他收入,並就其扣除屬於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剩盈餘,核實課徵所得稅。(1094月編寫)

相關法規:

現行條文
(第1項)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 24 1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按營利事業因土地重劃所領取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既非所得稅法第四條所列舉之免稅項目,上開函釋(即財政部848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等)將該等拆遷補償費認定為非營業增益,列為其他收入,並就其扣除屬於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剩盈餘,核實課徵所得稅,尚未逾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核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並無不符。該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既為非營業性之增益,如於扣減非營業性之損失及費用仍有餘額,即有稅負能力,對該營利事業之純益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亦未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