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 星期五

【我以為我們早就說好18%?(二)】(262)


 

案例:

阿華是一位已經退休的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95年時,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修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的同條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降低阿華之後得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從已經簽訂的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適用。阿華深感不服,認為新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究竟阿華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針對「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的相關爭議,在先前的小故事中,我們已經討論過系爭規定是否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而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系爭規定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在法規有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的時候,在不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情形下,國家原則上對於人民既存的有利法律地位或預期可以得到的利益,雖然可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維持,但仍應該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沒有事實上表現出信賴的行為,而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即使已經確認系爭規定並不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仍有加以討論其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必要。

 

就此,由於系爭規定本身並沒有訂定實施期限,而且是直到95年時才增訂系爭規定,客觀上像阿華一般的公教人員,如果符合優惠存款的資格,在退休時,因為有系爭規定,大多會把優惠存款的利益,納入退休後的財務規劃或作為考量自願退休與否的重要因素;尤其在面臨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退休金的選擇時,也一定會以此作為其計算比較的基礎。因此,大法官們認為:得享有優惠存款的退休公教人員就系爭規定所提供的優惠存款措施,在客觀上已經具體表現其信賴,並非僅出於單純的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

 

但是,大法官們也表示,該等要點自63年訂定以來,直到95年才修正,已經過30多年,國家各項社經發展、人事制度都有重大變動,公教人員的待遇、退休所得也都已經大幅提升。不論是經濟環境或市場利率,都與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當時的情形有非常大的不同。再加上退撫新制的實施,導致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後的退休所得偏高。系爭規定的修訂就是為了處理這種不合理的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上的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的效果,甚至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也就是債留子孫等等問題,更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的重要目的,確實是出於公益的考量,大法官在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以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後,認為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大於人民的信賴利益,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95月編寫)

 

相關法規: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中華民國95117日增訂發布、同年216日施行,10011日廢止)

(第1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1,最高增至百分之95。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7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增至百分之80。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但選擇依第6項第2款第2目第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2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2點、第3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3項)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其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計算之金額,乘以依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養老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養老給付,依前三項規定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後之金額,亦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7項)本點規定實施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於本點規定實施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等級及最後服務機關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2款之俸給項目;其中除技術或專業加給按前項第2款第1目後段之定額標準計算外,應按本點規定實施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公務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實施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

(第8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本點規定實施前及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已依前八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金額,不再變動。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95127日增訂發布、同年216日施行,10011日廢止)

(第1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1,最高增至百分之95。滿六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5,以增至百分之975為限。

(二)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7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增至百分之80。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40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825。但選擇依第6項第2款第3目第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2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3項)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2點、第3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7項)本點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之教育人員,於本點規定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薪級及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2款之待遇項目,按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2款第3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

(第8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4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司法院釋字第717解釋103219日公布)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